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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商店公司,与另外一家单位合伙经营销售,我们出地方,收入全部收到我们公司账户,按月给另外一家进行收入分成,各分收入的50%,另外一家付所有成本,我们只出经营场所,他们按月给我们开具应该给他们结算金额的发票,比如这个收入100万,后期他们会开具50万的发票给我们单位,我们单位拿这50的发票做成本并进行增值税抵扣。请问这样操作可以嘛?符合规定嘛?

2022-10-11 15:3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10-11 15:37

您好,可以的,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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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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