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清算流程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1、破产清算申请主体:债权人、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申请法院: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3、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清算责任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属于清算法人,即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法人,企业法人解散是指企业因发生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进入待清算状态或者实施清算的过程。此时其法人人格在法律上视为存续。但其营业资格已经丧失。此时,如果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的事实,则应当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务。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破产清算。”所谓“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依照相关的法律确定。例如,在公司清算的场合,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织的清算组。在合伙企业的场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6条的规定,包括全体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是关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破产法的一项特别申请义务。其特点是: 1、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得故意拖延申请。 2、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其不得选择重整或和解的程序。 3、清算义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于受理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义务人违反此项义务不及时申请,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文章明确了如何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需要确认破产清算申请主体、申请法院、提交申请材料三个步骤,提交材料时要注意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事实和理由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对于清算责任人都有明确的规定,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要有充足准备以保证自身的最大利益。
我们公司是建筑行业,外账给私人做账,现在因外账会计与公司产生些许矛盾,明天外账要交接回来了,我没有交接此工作的经验,平时都是把发票寄给她其他都是外账会计负责,连银行流水都没跟我们要怎么做账呢?请问专业的老师能指导一下交接需要注意什么吗?需要交接哪些资料?
老师,你好,再想问问您:我们公司有项目申报、专利申请,其中项目里面有些是同一个项目去申报的是省市不同的的资金,还有有些项目里面有关于专利的研发,然后专利申请也单独又做了一个项目立项书,请问我在做财务账的时候要怎么能在账上把哪个项目哪个专利研发费用支出情况核算清楚啊?因为我们是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很重要,但我现在不知道要怎么设置核算我的财务账了
老师:您好!朋友注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业务主要是设计的,2020年5月注册,一直没业务也没有领购发票,也没开银行账户。9月末因为有业务,就第一次申请领购发票,领了10万元额度的普通发票,申请的时候申请了领购10张每个月(当时想多领一点,不用每个月跑,再者没开过发票,担心开错,就多领了一些,但业务量没有那么多。)核定征收33000一个月,9月末开了15万的设计费普通发票。昨天税务局打她电话,问为什么领那么多发票,要去注册办公地址实地调查,这事情严重吗?是不是初次领购发票金额太大才引起税务过来实地核实的,实地核查主要核查什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老师,你好!请问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里我们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指标,就是税务关注的点,有没有什么比例?老师在吗 账面上资金一直不够用,经常借个人的钱到公户上用,现在都欠老板(公司实际操作人,但现在他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股东)一千多万,每个月公户和老板账户互倒资金很频繁,哪边缺就从另一边转缺的那边,
请问老师,我们有一个债务人要债务重组,想要请教一下,我们拿到了对方的报表,应该关注哪些科目?想要知道对方是否资不抵债,还有对方的资产偿债能力,是否能偿还债务,应该关注哪些科目,怎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