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您好!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的,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本题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80%已对外销售,20%发生视同销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房地产公司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8000%2B8000×5%=8400(万元)。 (3)按照简易计税,应缴纳的增值税=20000万*5%=1000万 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1000万*(7%%2B3%%2B2%)=120万 (4)扣除项目金额=8400%2B5000%2B[1000%2B(8400%2B5000)×5%]%2B120%2B(8400%2B5000)×20%=17870(万元),增值额=20000÷80%-17870=7130(万元),增值率=7130÷17870×100%=39.9%,适用税率30%。 应纳土地增值税=7130×30%=2139(万元) 补缴土地增值税=2139-600=1539(万元)。 (5)税务机关不能对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滞纳金。根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6)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