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汇票到期日前 《票据法》第29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老师,对于支票这块的知识,我还有两个疑问,一是,为什么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自己签发支票,自己收钱?二是,为什么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老师,开一张支票,支票上,写的那个日期,不是付款日期,那是什么日期?
在记账中,会出现下列情况。 1.报销单填了,老板也签字了,发票还没有开具。这时报销单日期早于开发票的日期。 2.报销单填了,老板也签字了,附件材料也收齐了,这时,公账上没有钱,一直拖到公账上有钱的时候才转账,那么报销单日期早于转账日期。 鉴于这些情况,请问老师,做记账凭证的记账日期,到底以填写报销单的日期、银行转账都日期、开发票对日期中的哪个为准?谢谢。
老师您好!请问一下票据的背书转让中有提到“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我想问下:出票人以及背书人在进行背书的时候,记载的“不得转让”。这个是不是条件?如果不是,为什么不是?
A公司为偿还债务,给B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C公司,汇票金额人民币500万,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付款日期记载为见票后6个月。B公司收到汇票后,于2015年3月29日背书转让给D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D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2015年4月17日E公司将汇票交付给F公司,F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将汇票交付G公司,G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C公司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被拒绝,G公司遂以ABDCEF公司为被告,以诉讼方式行使追索权。问题:
A公司为偿还债务,给B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C公司,汇票金额人民币500万,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付款日期记载为见票后6个月。B公司收到汇票后,于2015年3月29日背书转让给D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D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2015年4月17日E公司将汇票交付给F公司,F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将汇票交付G公司,G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C公司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被拒绝,G公司遂以ABDCEF公司为被告,以诉讼方式行使追索权。问题:
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费税如果直接用于出售是不用交消费税,是因为在把这个货物委托别人的时候已经交过了,所以不交对吗?
关税为啥是 10800✖️14% 啊?他不是关税计税价格,加关税吗,✖️14% 是啥
这道题的算是为啥 20✖️2000 啊啊啊啊
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这里,委托加工应收消费品,为啥委托方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啊?
这个为啥要 5989-5085 啊? 金银首饰是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消费税。非金银首饰是以新货物的销售额作为消费税的计税基础,不扣减旧货物的回收价格
月薪3500,月休4天,上了13天班,还休息了两天,怎么算
这个后边为啥是 20✖️2000 啊
过节买包包,首饰,烟酒,送客户,开普通发票,记哪个科目?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老师,税务疑点,这个是什么意思?税款所属期起:2023-01-01,税款所属期止:2023-1231,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0.00,业务招待费管理费处玛用:132113.00,业的支付账载金额:0.00,业务招待费税收金额:0.00 营业收入:10325399.84,视同销售税收金额:0.00.扣除限额:0.00,差额1:132113.00,差额2:0.00 问题类型:未据实申报业务招待大额费支山账载金额
现金报销单上报销人和领款人是同一个人,之前企业管理上简化就只签了报销人,领款人处没有签字,审批和发票都是齐全的,可以在之后规范流程吗,之前的原始凭证,如果遇到核查时,在备注栏里补写现金已支付,出纳签字佐证可以吗
还有哪个不记载日期也可以的
一个是到期日,一个是背书日,一个是出票日的
意思就是这几个没有说具体时间,也是有效的对吗?
是的,这个是有效的,虽然比较粗糙,但是你这样理解是可以的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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