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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者是会计人员进行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的。单位为啥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呢?基于什么理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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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者是会计人员进行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的。单位为啥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呢?基于什么理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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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者是会计人员进行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的。单位为啥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呢?基于什么理念了
2022-07-29 17:5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7-29 23:33

同学你好 因为他一定是某个人做出的行为,所以对这些人进行惩罚就可以。单位本身不会做出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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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因为他一定是某个人做出的行为,所以对这些人进行惩罚就可以。单位本身不会做出这种行为
2022-07-29
您好,正在解答中请稍等。
2023-06-18
您好,这个问题不是刚才问答了吗
2023-11-21
(1)A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对甲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和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层不同意A注册会计师的结论,因此,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与其持续经营能力有关的披露。A注册会计师拟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2)因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乙公司的子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乙公司管理层认为该事项不会对乙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A注册会计师同意乙公司管理层的判断,拟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子
2023-11-21
 你好,一、以上经济事项有违法行为。 1、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同时,《会计法》规定,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未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违反《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总经理是负直接主管人员责任,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科长负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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