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会计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441000 应收股利10000 投资收益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80 贷:其他货币资金45418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1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1000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和 2019 年发生如下与交易性金融资产 相关的经济业务: (1)2018年4月3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乙企业股票 20000股,该 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910000元,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10000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 3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 税税额为 180元,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甲企业将该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 资产。 (2)2018年4月20日,收到购买价款中的股利 10000元。 (3)2018年6月30日,甲企业持有乙企业股票的市价为 920000元。 (4)2018年12月 31日,甲企业持有乙企业股票的市价为 890000元。 (5)2019年3月15日,乙企业宣告以每股 0.2元发放上年度的现金股利。 (6)2019年3月20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向其发放的现金股利,假定股利 不考虑相关税费。 (7)2019年7月18日,甲企业将持有的乙企业股票全部出售,售价为 1006000元,并缴纳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要求自行计算)。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编制会计分录。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发生如下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做分录。1,4月12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以企业股票2万股,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9万元,并支付相关交易费用3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0元,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甲企业将该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6月30日甲企业特有乙企业股票的市价为92万元3 7月6日乙企业宣告以每股0.2元发放上年度的现金股利.3,7月10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向其发放的现金股利假定股利不考虑相关税务。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和2019年发生如下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1)2018年4月3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乙企业股票20000股,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910000元,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0000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3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0元,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甲企业将该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2018年4月20日,收到购买价款中的股利10000元。(3)2018年6月30日,甲企业持有乙企业股票的市价为920000(4)2018年12月31日,甲企业持有乙企业股票的市价为890000元。(5)2019年3月15日,乙企业宣告以每股0.2元发放上年度的现金股利。(6)2019年3月20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向其发放的现金股利,假定股利不考虑相关税费。(7)2019年7月18日,甲企业将持有的乙企业股票全部出售,售价为1006000元,并缴纳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要求自行计算)。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编制会计分录。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发生如下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1)1月12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乙企业股票2000股,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90000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3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元,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甲企业将该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5月31日,甲企业持有乙企业股票的市价为93000元。(3)6月6日,乙企业宣告以每股0.1元发放现金股利。6月10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向其发放的现金股利,假定股利不考虑相关税费。(4)6月18日,将持有的乙企业股票全部出售,售价为100600元,转让该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为600元。
甲企业为増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发生如下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1)4月12日,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乙企业股票20000股。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900000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3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0元,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甲企业将该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注销库存可以出不了可以给股东吗
小规模转出未交增值税期末余额在借方负数,怎么调呀?
以下纳税人连续3个月申报的收入为0,请确认其是否离职
你好,申报季度财务报表,发现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的年初与自己做的财务报表上不同,是
初级加工核桃交易税是多少,200吨,
老师,请问律所缴纳合伙人所得税是指个体经营所得税吗
老师我在2024年9月已经付完款了出库单是9月的但是2025年才开发票怎么办
老师我在2024年9月已经付完款了出库单是9月的但是2025年才开发票怎么办
老师就是9月购买的医疗器械出库单是2024年9月份但是发票是2025年1月开的
[视同买断]齐鲁公司,2021年10月8日与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代销协议,委托甲企业销售C商品100台、协议价为800元/台,成本520元/台,增值税率为13%。12月1日,收到甲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80000元,增值税10400元。甲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92000元,增值税额11960元。12月7日,收到甲企业按合同协议价支付的款项。约定甲企业不能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齐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