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Q

增值税。非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总公司移送货物到分公司用于销售的,在移送当天,是总公司(一般纳税人)要按照13%税率确认销项税额?总公司按照什么计税基础来确定销项税额?(按照总分公司内部销售协议定价作为计税基础吗?)同时总公司开票给分公司,如果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专票,分公司有进项。小规模的话开普票,分公司没有抵扣。当分公司那边销售货物时,确认分公司自己的销项税额,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话,按照13%。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按照3% 以上只是用于13%的货物税目,服务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都是不适用的。 麻烦懂的老师回答下。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2022-05-02 21:3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5-02 22:20

您好!是对的,跨县市的销售货物是这么理解的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资讯

热门问答 更多>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