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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实际为了 原材料 好管理,采用双经销模式。即 1.委托方采购原材料 再 出售给加工方-平价转让 没有Mark up,2.加工方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之后,再卖回给委托方)整个业务的2个环节 都正常开票、交税,但是 2个环节只产生加工费的支付 并不占用 加工方的资金。 现在想问,这种操作模式是否OK?税务上是否有风险?需要怎么操作才能规避税务风险?

2022-04-16 11:2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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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7 06:43

你好!因为你是按销售处理的,第一步价格不公允(平进平出)存在一定的查账风险,看你们当地税务局是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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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借: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回加工入库: 借:产成品 贷:委托加工材料 退回应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 贷:委托加工材料 上边是账务处理,发出加工物资时不用开发票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需要取得发票
2020-11-02
你好!因为你是按销售处理的,第一步价格不公允(平进平出)存在一定的查账风险,看你们当地税务局是否认可
2022-04-17
同学你好 直接开货物的就可以
2021-12-24
您好! 业务1 进项税额=20万*13%=26000 业务2 进项税额=10000*3%*50%=150,100件作为职工奖励属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不得抵扣。 业务3 销项税额= 20000/(1+11%)*11%=1981.98元 业务4 销项税额=500000*11%=55000 业务5 销项税额=40000/(1+11%)*11%=3963.96 业务6 进项税额留抵3000 业务7 管理不善导致原材料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3%=2.6万元
2022-02-12
您好! 业务1 进项税额=20万*13%=26000 业务2 进项税额=10000*3%*50%=150,100件作为职工奖励属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不得抵扣。 业务3 销项税额= 20000/(1+11%)*11%=1981.98元 业务4 销项税额=500000*11%=55000 业务5 销项税额=40000/(1+11%)*11%=3963.96 业务6 进项税额留抵3000 业务7 管理不善导致原材料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20000*13%=2.6万元
20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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