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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政策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您本期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您可以先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如您本期不含税销售额超过小微企业标准,请将本期1%征收率对应的不含税销售额按照2%计算应纳税额减征额--------------------刚才申报增值税看到这个,但不是季度45万吗?改成30万?

2022-04-14 17:0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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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17:08

同学你好 都是四十五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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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121 追问 2022-04-14 17:09

那这段话的公告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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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4-14 17:14

同学你好 就是可以 享受小规模免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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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4121 追问 2022-04-14 17:15

但这个公告不是写着30万吗?那45万呢,不用管30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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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4-14 17:19

同学你好 现在都是45万 30万的过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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