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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判断的?

2022-04-08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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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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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22:57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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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022-04-08
您好 请问是提供一次性服务还是连续性服务
2021-11-17
你好 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交增值税  所得税按季度利润交 
2023-02-02
你好  预收 款和确认收入 产生纳税义务    收入是一般按完工进度确认 
2023-03-06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之前,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付账款(对施工企业而言是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施工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自2017年7月1日之后,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付账款(对施工企业而言是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绝对不是施工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 第一,如果发包方支付预付账款给施工企业,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先开具发票给发包方的情况下,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则施工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在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第二,如果发包方支付预付账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先开具发票给发包方的情况下,根据依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5)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合并编码612;建筑预收款”的规定,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直接在开票系统选择“税收分类与编码612:建筑预收款”开具“不征税项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票相当于收据)。因此,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收账款,发包方不要求施工企业先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不是在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应该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判断。即如果发包方支付预付账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先开具发票给发包方的情况下,则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包方今后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进度结算时,用预收账款抵减工程进度结算款时的结算当天。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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