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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留抵退税是什么意思

2022-04-08 12:3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4-08 12:38

留抵退税,其学名叫”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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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989 追问 2022-04-08 12:42

老师我没懂退的是什么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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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989 追问 2022-04-08 12:43

进项都没抵扣完呢,哪来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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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4-08 12:54

这个就是退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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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989 追问 2022-04-08 12:56

老师退完了,以后再销售是怎么抵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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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989 追问 2022-04-08 12:56

就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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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4-08 13:02

同学你好 不能退完 要增量留抵退税要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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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989 追问 2022-04-08 14:12

老师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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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4-08 14:20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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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989 追问 2022-04-08 17:34

老师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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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4-08 17:45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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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989 追问 2022-04-08 18:20

这个政策是从2019年4月开始有的吗,还是以前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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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4-08 18:38

是从2019年4月开始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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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989 追问 2022-04-08 18:45

老师比如我们进项有10万,能退回多少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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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989 追问 2022-04-08 18:45

比如目前的库存有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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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4-08 18:50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满足这些条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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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是你这个留抵目前可以退回到企业银行账户
2021-10-25
留抵退税,其学名叫”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
2022-04-08
你好,这个就是增量留蝶。
2022-02-09
您好,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的抵扣的
2023-05-25
您好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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