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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务。2019年6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承建的一项住宅工程完工,取得含增值税工程款6540000元。(2)销售库存的建筑材料,取得含增值税价款61585元。(3)将一台施工设备出租给乙公司,租期1个月,取得含增值税租金22600元。(4)向丙电网公司购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170元,所购电90%用于办公楼,10%用于职工食堂。(5)公司经理王某国内出差,取得注明王某身份信息的铁路往返车票两张,票面金额共计1090元;支付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8元;支付餐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税额36元。(6)转让2005年自建的办公用房一处,并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取得含增值税价款525000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该办公用房已提折旧105000元。已知: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3%,铁路旅客运输服务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取得的扣税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要求:根

2022-04-07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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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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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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