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问大概多长时间了
我们公司前几年跟投资公司借一笔3000多万来增加实收资本,进账没几天老板就用他的账号把这笔钱转出去了,当时会计记的是其他应收款,但是这笔钱是不会再还回来了,现在其他应收款一直挂着,我要这怎么做才能把这笔账做平?
会计2017年的时候做账不规范,有一笔应收款对方已经对公付给我们公司,但是会计没有做银行收款,一直挂账,然后她银行余额不对,直接用账上挂着的现金冲平银行余额了,后面又换了个会计,到现在银行余额是对的,但是现在查出这笔已经公账收款了,现在需要如何调整把这个账平掉呢?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是国企,不能计提坏账,基于这个前提,我们公司有一笔70万的借款,对方公司后来破产了,我们公司又付出了10万的律师费和保全费之类的,最后法院判决我们公司有对方80万债权,现在破产清算结束,收回12万。请问我们公司不能计提坏账一直挂着这笔借款的话,现在这12万,我应该冲减那70万的借款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谢谢老师
接账后发现有一笔应收账款一直挂着,老板说对方已经倒闭了,收不回来了,我是直接计入坏账还是要出具报告后才能入坏账?而我百度这家公司还是开业中,要一直挂着吗?
老师 我们有笔材料款未收回 专票也开了 后来对方公司把他们名下的一套房子卖了 购房者直接把房款打给我们了 但是比材料款还少了几万块钱 我们老板说不要了 这种是不是要做坏账准备 具体账务和税务都如何处理呢?
我11月份有一张进项票,11月12月都没有销项票,那这张进项票票勾选认证么,假如不勾选认证的话有没有期限
老师,请问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都没有,只有财务费用发生(手续费和利息收入),利润总额的数据该如何填写,可以直接修改为财务费用的金额吗
甲公司2023年度"管理费用"科目发生额合计数为500万元,其中"研发费用"明细科目发生额为150万元。则甲公司2023年度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本期金额"栏的列报金额为()万元答案:A.350B.500C.150D.650
给学校修剪树木的名义开发票需要缴税嘛?要交多少税
你好就是老板是某某协会的会长然后他说他以某某协会的名义给我打一笔钱在我的银行卡上然后让我通过微信转给他这样可以做吗这是犯法的吧
利润表季报中,税金及附加这栏小于城建税,原因是,去年年底收到了之前多交的城建税退税款,分录是借银行存款,贷:城建税,所以城建税大于税金及附加,报表无法申报,老师怎么调呢
我不小心把学有优教的帐号解绑了怎么追回啊没有号了
为什么利润表的投资收益比科目余额表的投资收益少,
补交个体户员工社保怎么写原始记账凭证
申报表填的是未开票收入账务怎么能一致
共3笔4.8万,2018年、2020年7月和8月
那有没有跟对方联系催款
老板确认是收不回来了
那您可以计提坏账准备
除了账上计提坏账以外,后期在什么时候还要出具什么报告吗?汇算清缴可以据实扣除?
要据实扣除的话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文名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附 件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二○○九年五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第六条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如下: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三)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第七条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 (一)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第九条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将资产损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第十条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一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四章 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十三条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第十四条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存款损失。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 (一)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二)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四)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第十六条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