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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3%。2020年3月6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合同规定,如果乙公司没有将商品售出,可将商品退回甲公司,商品成本800万元,协议价为不含增值税额1000万元,商品已发出。2020年6月8日乙公司实际销售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240万元,增值税为31.2万元,同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20%,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020年6月28日收到货款。要求:编制甲公司委托代销的会计分录。

2022-03-12 02:2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3-12 04:45

学员你好,老师做完发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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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3-12 11:39

发出商品时: 借 委托代销商品 800 贷 库存商品 800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16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60 借 应收账款 271.2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1.2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31.2 销售费用 40 贷应收账款 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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