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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19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为32.5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2×20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

2022-03-10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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