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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通过市民政局向希望小学捐赠一批自产桌椅,该批桌椅成本价为50万元,不含税市场售价为60万元。 纳税调整明细如下: 第一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视同销售纳税调增=60-50=10万元; 第二步:税法上的捐赠支出60+60×13%=67.8万元>会计上的捐赠支出50+60×13%=57.8万元,纳税调减10万元; 第三步:税法上的捐赠支出67.8万元>捐赠限额337.35×12%=40.48万元,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纳税调增=67.8-40.48=27.32万元; 这个自产产品捐赠出去,会涉及到哪些会计分录?最后个为什么调增呢,只是税法上认可也不是实际上扣除的67.8呀?

2022-02-22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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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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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22:14

您好。第一步,既然视同销售纳税调增,对应税法可扣除也包含上述纳税调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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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第一步,既然视同销售纳税调增,对应税法可扣除也包含上述纳税调增部分
2022-02-22
你好同学,稍等回复
2022-12-16
同学你好 是小微企业吗
2022-12-16
你好同学,稍等回复您
2022-12-16
同学你好 问题不完整
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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