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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案例: 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业主是王平,2021年取得营业收入200万,营业成本90万,税金及附加15万(包含已经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万); 销售费用15万;   管理费用30万(其中业主王平的工资薪金8万,其他员工的工资薪金20万,业务招待费2万); 财务费用3万; 营业外支出5万,为行政性罚款支出。王平除以上经营所得外,未取得综合所得。 2020年,王平费用减除标准6万元;专项扣除3万,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其中子女教育1.2万,赡养老人2.4万)。 计算:   经营所得利润总额=200-90-15-15-22-30-3-5=20万。   业务招待费调整: 2×60%=1.2万,200×5‰=1万元,调增=2-1=1万。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业主工资8万; (2)行政性罚款支出5万; (3)个人所得税3万。   应纳税所得额 =20+1+8+5+3-6-3-3.6=30.4万;   应纳税额 =30.4×30%-4.05=5.07万;   应补缴税额 =5.07-3=2.07万。 麻烦看下 这个有没有问题 谢谢

2022-02-21 23:2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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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23:48

您好 请问经营所得利润总额=200-90-15-15-22-30-3-5=20万。22万哪里来的?

头像
快账用户7953 追问 2022-02-22 07:37

哪里有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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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2-22 08:18

计算:   经营所得利润总额=200-90-15-15-22-30-3-5=20万 这不是您写的计算过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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