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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本公司与客户签定一份协议,需我司提供产品,但我司没有货车,请外面的物流公司帮忙送货。但发票抬头开具的是客户的名称,对于物流方式当时签定一份三方协议,物流公司与我司还有客户,付款方式由我司直接付给物流公司,客户直接付款给我司。这样操作对吗?

2022-02-12 22:2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2-12 22:31

你好,抬头开客户的,需要客户付款给物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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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2-12 22:32

如果是贵公司付款给物流公司,建议票还是开给你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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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105 追问 2022-02-12 22:34

现在票已经由物流公司送到客户手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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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2-12 23:06

你好,要么发票重开,要么不走公户,这样子操作有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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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105 追问 2022-02-12 23:07

好的,知道了,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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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2-12 23:09

不客气呢,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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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抬头开客户的,需要客户付款给物流公司
2022-02-12
同学你好! 这两个方案,都不可行 客户能够自己付,还要请你们支付,这本身就不合理 要说风险, 就看哪个相关的政府部门会不会查了,如果不查,就不谈风险 但是,从经营的角度来说,本身不合理。 你们收到的贷款, 可以把目前全部的货款全部扣下,多余的 退给对方
2024-12-26
带垫的钱计入往来就可以了。
2024-03-25
同学你好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建议客户直接向总公司开具发票并由总公司直接付款。 因为业务是在客户与分公司之间发生的,从合同关系和业务实质来看,相关的服务费和补贴应在分公司层面进行结算和处理。 如果客户直接向总公司开票并由总公司付款,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 1.财务核算混乱:不符合业务发生的实际主体,影响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财务数据准确性。 2.税务风险:可能引发税务机关对交易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质疑。 例如,如果税务机关审查时发现发票开具和款项支付的主体与实际业务发生主体不一致,可能会要求企业进行解释和说明,甚至可能会认定为违规操作。 较为规范的做法是,客户向分公司开具发票,分公司与总公司按照内部流程进行资金的流转和结算。
2024-07-09
您好,可以的,三方协议约定了合作模式可以的,我们在淘宝、京东买东西,不是自营商品,也是第三方开的发票, 医院这个要求没有道理的,平台是第三方,交易还是我们跟医院之间,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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