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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残保金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2022-01-2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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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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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10:23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及《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9号公告)等规定,为全面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有关政策,进一步方便缴费人,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变化内容 (一)实行分档征收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四) 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要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2020年5月底之前(以后每年为1月底之前),劳务派遣单位要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度派遣残疾职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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