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合不合理的问题了,是明显的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请教下老师,物流公司一般纳税人,签了份以租代售合同,合同约定甲租给乙三辆运输车,每月按2900元/辆支付租金,租期2年。乙方于6月对公账户支付4万押金,临时用车租金0.68万元,预付合同租金0.84元(乙方取得甲方内容为车辆租金的专票价税合计1.52万元,取得押金收据4万元)。双方口头协商同意于8月将押金转分期首付款,应付押金转首付款2万,结算7-8月租金应付1.74万,另应付保险费0.8万,扣除已预付的1.52万的租金后,实际对公账户支付3.7万(乙方取得甲方开具的车辆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7万)。9-10月分期款各0.87万由股东私转私方式垫付(未取得发票)。11月乙方取得价税合计4万的押金转租金车辆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支付11月租金0.87万,临时用车租金0.84万(乙取得甲开的车辆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5万大于应开金额1.71万)。12月甲方提前将一辆车过户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该辆车的提前还款过户分期款本金4.5398万及过户费及杂费0.1398万(取得甲方开具的车辆租金专票价税合计4.5998万,发票金额扣除11月多开的400元)。另取得二手车机动发票3万
请问一下,个人(王总)挂靠在我公司承接了A项目,用了商混100多万,现商混已开票给公司,工程款到后需要给商混站走流水,商混差(王总)款,现提议王总(丙方),商混站(乙方),我公司(甲方)三方签订三方转账协议,甲不用给乙方款,乙同意甲直接付款给丙方,这样可以吗?有合适的处理方法吗?
甲公司(一般纳税人)给乙公司(一般纳税人)支付100万,要求乙公司开具发票,一年后乙公司未开具发票,甲公司现在要求退回100万终止合作,乙公司同意退款并临时约定给与10万利息。但是乙方要求甲方公司开具发票,这怎么办合理吗?
甲方公司要求乙方公司开具合同款48万发票并一次性打款给乙方,年底过账余款25万甲方公司要求出账后25万转入甲方公司老板私户!等二月份了已其它方式结款25万!这样合理吗?
公司中标医院急诊楼项目,合同价4050万。开工后开票、拨款941万。现甲方提出这笔钱是专项资金,必须在4月底全部从财政支付出来。对方要公司另开一专用监管账户,一次性开3109万结算发票,对方将钱转入监管账户,后期按节点申请拨款。因为钱要分期拨,但发票一次开出就要缴税,企业压力太重,所以想和对方谈,钱转入监管账户,发票按节点开具并拨款。老师,我要问的是:如果甲方同意这样操作,公司是否要因监管账户进账3109万要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