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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和筹划空间。

2021-12-28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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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09:39

同学你好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每个子女1000元/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父母可选择由一方按照规定标准100%扣除,或者选择由双方分别扣除50%;有多名子女的家庭,按照子女数量和规定标准的乘积来计算父母双方共计可享受的扣除金额,并按照上述扣除方法之一进行扣除,只是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子女在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均可扣除; 2.子女就读于小学、初中,或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起止时间的计算,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如果您的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如果您的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则需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金额标准扣除: 1.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在接受教育期间每年均可扣除,享受扣除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8个月;扣除标准是每月400元。 2.纳税人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年扣除3600元。 个人接受本科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或者选择由本人扣除。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如果您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留存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或其配偶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购买中国境内住房,适用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在还款期间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由纳税人或其配偶中的一方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为20年。纳税人发生的住房贷款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向贷款银行查询确定。 纳税人及其配偶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纳税人已经申请享受此项扣除的,不能同时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的,婚后可以选择一方的住房,由贷款人按照规定标准扣除;或者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规定标准的50%对各自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您需要保存好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四、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均无房而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对应主要工作地适用的分档,按照相应金额标准由承租住房的一方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照1500元/月扣除;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照1100元/月扣除;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按照800元/月扣除。 纳税人已经申请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您申请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要妥善保管好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符合条件的老人,可以区分以下情形扣除: 1.纳税人是独生子女,且父母中有一方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且父母中有一方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与其兄弟姐妹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分摊扣除。具体分摊方式包括兄弟姐妹按人数均摊、兄弟姐妹约定分摊以及由其父母指定分摊。在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方式下,每个纳税人的扣除金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 3.被赡养老人年满60周岁,且其子女均已去世的,可以由孙子女、外孙子女按照上述规定扣除。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如果您是非独生子女,并且采取了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扣除方式,则需要注意留存好相关书面协议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年度申报扣除的医药费用标准是指由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个人负担的医药费一年内不足1.5万元或超过8万元的部分不得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如果您申请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要妥善保管好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特别提醒事项:不论您是由单位办理扣除,还是自行申报办理扣除,您都需要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税务机关将推出供个人纳税人使用的手机APP软件及WEB端软件,纳税人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填报、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在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您需要及时将变化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单位按照新信息办理扣除。每年12月份,要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提交给单位;如未及时确认,单位将于次年1月起会暂停办理扣除,经您确认后再继续办理。 关于补扣措施: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您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办理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关于资料留存: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您须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即3月1日至6月30日)结束后5年内留存备查,并为所提供或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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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每个子女1000元/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父母可选择由一方按照规定标准100%扣除,或者选择由双方分别扣除50%;有多名子女的家庭,按照子女数量和规定标准的乘积来计算父母双方共计可享受的扣除金额,并按照上述扣除方法之一进行扣除,只是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子女在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均可扣除; 2.子女就读于小学、初中,或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包括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起止时间的计算,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如果您的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如果您的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则需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金额标准扣除: 1.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在接受教育期间每年均可扣除,享受扣除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8个月;扣除标准是每月400元。 2.纳税人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年扣除3600元。 个人接受本科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或者选择由本人扣除。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如果您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留存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或其配偶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购买中国境内住房,适用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在还款期间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由纳税人或其配偶中的一方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为20年。纳税人发生的住房贷款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向贷款银行查询确定。 纳税人及其配偶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纳税人已经申请享受此项扣除的,不能同时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的,婚后可以选择一方的住房,由贷款人按照规定标准扣除;或者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规定标准的50%对各自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您需要保存好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四、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均无房而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对应主要工作地适用的分档,按照相应金额标准由承租住房的一方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照1500元/月扣除;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照1100元/月扣除;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按照800元/月扣除。 纳税人已经申请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您申请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要妥善保管好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符合条件的老人,可以区分以下情形扣除: 1.纳税人是独生子女,且父母中有一方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且父母中有一方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与其兄弟姐妹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分摊扣除。具体分摊方式包括兄弟姐妹按人数均摊、兄弟姐妹约定分摊以及由其父母指定分摊。在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方式下,每个纳税人的扣除金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 3.被赡养老人年满60周岁,且其子女均已去世的,可以由孙子女、外孙子女按照上述规定扣除。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如果您是非独生子女,并且采取了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扣除方式,则需要注意留存好相关书面协议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年度申报扣除的医药费用标准是指由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个人负担的医药费一年内不足1.5万元或超过8万元的部分不得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如果您申请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要妥善保管好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特别提醒事项:不论您是由单位办理扣除,还是自行申报办理扣除,您都需要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税务机关将推出供个人纳税人使用的手机APP软件及WEB端软件,纳税人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填报、提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在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您需要及时将变化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单位按照新信息办理扣除。每年12月份,要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提交给单位;如未及时确认,单位将于次年1月起会暂停办理扣除,经您确认后再继续办理。 关于补扣措施: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您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办理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关于资料留存: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您须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即3月1日至6月30日)结束后5年内留存备查,并为所提供或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021-12-28
你好。你可以看一下税务局的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xwdt/ztzl/grsdsggzt/tjgs/202309/3da9087928f546838a1505af6ad00f09.shtml
2023-12-11
您好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021-03-01
不抵扣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_250000-60000-30000=160000_元; 不抵扣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个人所得税额为160000*0.2-16920=15080元 第3空:抵扣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__250000-60000-30000-12000-4800=143200____元 第4空:抵扣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个人所得税额为143200*0.1-2520=11800_元; 第5空:抵扣专项附加扣除少交个税15080-11800=3280元。
2022-11-23
您好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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