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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般纳税人企业自开收购发票,开具收购发票注明农业生产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外,还需要在发票上显示哪些信息?需要备注吗? ②农业生产者ABCDE五人商议,签订委托销售委托收款协议:委托E雇车去卖农产品,并统一由E收款,分别按ABCDE单独开具粮食收购发票,再由E扣除车费及相应辛苦费后把款项付给ABCD.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企业以A、B、C、D、E名字分别开具的5份收购票,是否可以正常抵扣?

2021-12-13 02:2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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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06:48

(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指自然人,下同)购买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收购发票。 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自然人。 (二)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首次领用收购发票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书面情况说明1式2份,1份交主管国税机关,1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说明内容包括: 1.企业的类型(属于生产企业还是购销企业)、经营的主要产品(或商品)、经营场所(包括生产、加工、仓储等详细地址及占地面积,附带经营场所彩色照片)、经营场所权属证书或租赁协议的复印件、经营规模、相关的生产经营设备及仓储设施的情况说明。 2.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年设计生产能力、主要农产品原材料、产品品种、购销计划、收购及销售渠道等。 (三)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对纳税人领用收购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及领用方式等按规定进行发票票种确认。 首次领用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单次领用数量不得超过10份,单份发票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 (四)已经领用过收购发票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连续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月份计算)平均每月发票使用情况,按每月平均发票使用情况对其发票票种进行重新确认,单份发票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纳税人每个月在发票准购数量内领用收购发票,每次最高领票数量和持票最高数量不得超过每月发票准购数量的50%。 (五)因生产经营需要,纳税人每月发票准购数量不能满足其当月收购发票使用量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增加每月发票准购数量的书面情况说明(书面情况说明1式2份,1份交主管国税机关,1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主管国税机关据此对其每月发票准购数量进行调整,每次上调幅度不超过原每月发票准购数量的50%。 纳税人生产经营方式、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变化情况(书面报告变化情况1式2份,1份交主管国税机关,1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六)对以季节性收购为主的纳税人,考虑其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在收购旺季,主管国税机关可适当增加其收购发票的每月发票准购数量,保证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待收购旺季结束后再调低其每月发票准购数量。 (七)对于纳税人收购发票连续3个月每月实际使用数量低于或高于其每月发票准购数量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调查后的实际情况对其每月发票准购数量进行重新调整。 二、关于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 (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其自产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三)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应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准确填写销售方的姓名、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在收购发票销方纳税人“地址、电话”一栏准确填写农产品生产地址和销售方电话号码,在收购发票销方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准确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号码;货款通过银行账户支付的,销方纳税人“开户行银行及账号”一栏准确填写销售方的银行卡发卡行名称及银行卡卡号;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四)本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发票可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使用。其他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收购发票仅限于在纳税人所在县(市、区)范围内开具。 (五)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可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时,需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对向不同收购对象发生的农产品收购业务需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的纳税人,仅限于本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时,应做到按日、按收购地点进行汇总开具,即同一日、同一收购地点收购的农产品可以汇总开具,否则不得汇总开具收购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中应分别列明货物名称(必须在此栏内同时填写销售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发票中需填写的项目。 2.对向同一收购对象发生的多笔农产品收购业务需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的纳税人,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三、关于销售农产品的发票使用管理 (一)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本省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除农业生产者个人外,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上的具体农产品名称后注明“自产农产品”。 本省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购买方属于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可以由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批发零售农产品 本省纳税人批发零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种子、种苗等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省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应税农产品)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管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本省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本省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其自产农产品,应凭依按本公告规定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凭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本省农业生产者(除个人外)购进其自产农产品,凭销售方开具的在发票具体农产品名称后注明有“自产农产品”标识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省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农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省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应税农产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农产品,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省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省外购进农产品 本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省外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凭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本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省外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本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省外购进应税农产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四)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根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的日常管理 (一)纳税人单月当月收购发票开具总金额超过50万元,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书面情况说明1式2份,1份交主管国税机关,1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未按时向主管国税机关说明情况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暂停供应发票,并可采取约谈、实地查验或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核实企业收购情况。经核实存在问题的,严格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经核实不存在问题的,恢复供应发票。 (二)纳税人购买、销售农产品,对单笔交易金额超过1万元的,必须经过银行支付,不能直接使用现金支付。 (三)在日常税收管理中,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生产、销售及收购企业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本公告规定领用、使用、开具发票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开具收购发票的对象不属于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 (二)发票各联次的内容填写不齐全、不真实、不清楚,或分联次填开的; (三)开具收购发票未向销售方支付货款,或者收购农产品支付货款方向不一致的; (四)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所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未按本公告要求开具、填写或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五)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未按本公告要求时限开具的; (六)收购购买、销售农产品,对单笔交易超过1万元未通过银行支付的; (七)除本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跨县(市、区)开具收购发票的;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本省农业生产者(除个人外)购进其自产农产品,取得的没有“自产农产品”标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具体农产品名称后没有注明“自产农产品”; (九)其他按税收法律、法规及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形的。 七、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上述规定涉及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须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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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924 追问 2021-12-13 07:03

②那就是不可以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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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2-13 07:04

对的 这个不可以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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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924 追问 2021-12-13 10:37

自产自销的证明是村委会给开证明盖章就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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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924 追问 2021-12-13 10:39

还是要去哪个行政机构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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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2-13 10:42

同学你好 村委会盖章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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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924 追问 2021-12-13 11:18

另外出售15年购买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烘干塔,当时未抵扣进项税,现在出售时按哪个税率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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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2-13 11:25

这个还是按照13%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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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924 追问 2021-12-13 11:26

农业机械不是9%的税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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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2-13 11:31

同学你好 是农机那就是9%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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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指自然人,下同)购买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收购发票。 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自然人。 (二)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首次领用收购发票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书面情况说明1式2份,1份交主管国税机关,1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说明内容包括: 1.企业的类型(属于生产企业还是购销企业)、经营的主要产品(或商品)、经营场所(包括生产、加工、仓储等详细地址及占地面积,附带经营场所彩色照片)、经营场所权属证书或租赁协议的复印件、经营规模、相关的生产经营设备及仓储设施的情况说明。 2.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年设计生产能力、主要农产品原材料、产品品种、购销计划、收购及销售渠道等。 (三)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对纳税人领用收购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及领用方式等按规定进行发票票种确认。 首次领用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单次领用数量不得超过10份,单份发票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 (四)已经领用过收购发票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连续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月份计算)平均每月发票使用情况,按每月平均发票使用情况对其发票票种进行重新确认,单份发票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纳税人每个月在发票准购数量内领用收购发票,每次最高领票数量和持票最高数量不得超过每月发票准购数量的50%。 (五)因生产经营需要,纳税人每月发票准购数量不能满足其当月收购发票使用量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增加每月发票准购数量的书面情况说明(书面情况说明1式2份,1份交主管国税机关,1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主管国税机关据此对其每月发票准购数量进行调整,每次上调幅度不超过原每月发票准购数量的50%。 纳税人生产经营方式、经营项目、经营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变化情况(书面报告变化情况1式2份,1份交主管国税机关,1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六)对以季节性收购为主的纳税人,考虑其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在收购旺季,主管国税机关可适当增加其收购发票的每月发票准购数量,保证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待收购旺季结束后再调低其每月发票准购数量。 (七)对于纳税人收购发票连续3个月每月实际使用数量低于或高于其每月发票准购数量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调查后的实际情况对其每月发票准购数量进行重新调整。 二、关于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 (一)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其自产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三)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应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准确填写销售方的姓名、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在收购发票销方纳税人“地址、电话”一栏准确填写农产品生产地址和销售方电话号码,在收购发票销方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准确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号码;货款通过银行账户支付的,销方纳税人“开户行银行及账号”一栏准确填写销售方的银行卡发卡行名称及银行卡卡号;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四)本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发票可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使用。其他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收购发票仅限于在纳税人所在县(市、区)范围内开具。 (五)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可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时,需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对向不同收购对象发生的农产品收购业务需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的纳税人,仅限于本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时,应做到按日、按收购地点进行汇总开具,即同一日、同一收购地点收购的农产品可以汇总开具,否则不得汇总开具收购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中应分别列明货物名称(必须在此栏内同时填写销售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发票中需填写的项目。 2.对向同一收购对象发生的多笔农产品收购业务需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的纳税人,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三、关于销售农产品的发票使用管理 (一)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本省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除农业生产者个人外,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上的具体农产品名称后注明“自产农产品”。 本省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购买方属于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可以由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批发零售农产品 本省纳税人批发零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种子、种苗等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省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应税农产品)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管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本省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本省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其自产农产品,应凭依按本公告规定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凭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本省农业生产者(除个人外)购进其自产农产品,凭销售方开具的在发票具体农产品名称后注明有“自产农产品”标识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省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农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省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应税农产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农产品,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省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省外购进农产品 本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省外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凭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本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省外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本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省外购进应税农产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四)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根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的日常管理 (一)纳税人单月当月收购发票开具总金额超过50万元,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书面情况说明1式2份,1份交主管国税机关,1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未按时向主管国税机关说明情况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暂停供应发票,并可采取约谈、实地查验或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核实企业收购情况。经核实存在问题的,严格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经核实不存在问题的,恢复供应发票。 (二)纳税人购买、销售农产品,对单笔交易金额超过1万元的,必须经过银行支付,不能直接使用现金支付。 (三)在日常税收管理中,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生产、销售及收购企业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本公告规定领用、使用、开具发票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开具收购发票的对象不属于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 (二)发票各联次的内容填写不齐全、不真实、不清楚,或分联次填开的; (三)开具收购发票未向销售方支付货款,或者收购农产品支付货款方向不一致的; (四)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所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未按本公告要求开具、填写或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五)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未按本公告要求时限开具的; (六)收购购买、销售农产品,对单笔交易超过1万元未通过银行支付的; (七)除本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跨县(市、区)开具收购发票的;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本省农业生产者(除个人外)购进其自产农产品,取得的没有“自产农产品”标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具体农产品名称后没有注明“自产农产品”; (九)其他按税收法律、法规及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形的。 七、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上述规定涉及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须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2021-12-13
您好 本期收购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42*0.1+4*0.09=4.56
2022-06-18
您好 3日,向农业生产者购买一批大米,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200000元,银行存款支付。 借:库存商品 200000-18000=182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000*0.09=18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5日,销售一批产品,开出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货款500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借:应收账款500000%2B65000=56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0*0.13=65000 10日,委托宏发公司加工一批产品,发出原材料3000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30000 贷:原材料 30000 15日,加工完毕,以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8000元,同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13=1040 贷:银行存款 8000%2B1040=9040 18日,由于保管不当,导致库存的一批产成品毁损价值300000元,其中所耗材料15000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00000%2B19500=3195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0000*0.13=19500 借:管理费用 319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195000 20日,销售一批A产品,不含税价款350000元,考虑到与购买方长期合作,给予5%价格优惠(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由于购货方及时付款,给予3%的销售折扣。 借:应收账款 332500%2B43225=3757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000*0.95=33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2500*0.13=43225 借:银行存款 375725*0.97=364453.25 借:财务费用 375725*0.03=11271.75 贷:应收账款 375725 22日,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专业发票上注明金额18000元;同时收取单独核算的包装物押金2000元(尚未逾期)。 借:银行存款 18000%2B2340%2B2000=2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00*0.13=2340 贷:其他应收款 2000 24日,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以银行存款方式支付,发票尚未认证。 借:原材料 20000 借: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20000*0.13=2600 贷:银行存款 22600 26日,将一批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该批产品成本30000元,按照当时市场价格计算的不含税销售额为4000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22-12-05
你好,同学 1借,在途物资12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15600 贷,银行存款135600 2借,原材料125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450 贷,在途物资120000 银行存款5450 3借,在建工程3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3900 贷,应付账款33900 4借,在途物资182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18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 5.借,制造费用2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2600 贷,银行存款22600
2022-06-01
你好同学,明天回复您
202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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