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的,在另外两个地方成立新公司是最方便的做法 2.重叠与否都可以
1.我们用A公司竞拍了一块土地,政府要求重新注册一家B公司来经营这个项目,A公司和B公司的法人相同,公司类型相同,股东相同,占股比例相同。我们已经用A公司缴纳了契税和印花税等全部税款。怎么做才能把土地过户给B公司而不重新产生税款?依据是什么? 2.如果根据财税(2018)17号文件中第六条资产划转来解决的话,我们要把B公司变更成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工商局可以进行这样的变更吗? 3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相对于母公司来说,是完全独立的吗? 2.
基本情况:A公司向30家企业(包括个人)借款,现A公司面临破产,决定将其拥有的A公司30家的债权转让到B公司,30家债权人变为B公司股东,B公司已注册,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当时应该为方便计算以及考虑到承受风险的能力),同时土地也被法院判决到B公司。 问题: 1、法院判决书上土地的流拍价为1.5亿元,所有债权人(现在是B公司股东)按法院判决的合计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2亿元,相当于中间有5千万的差价,B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现B公司怎么做账比较合适(会计分录)?
1.公司在A市B区成立的有公司,因A市C区和B市的业务需要在当地给对方开发票,这种情况下在另外两个地方成立新公司是好的解决方法么? 2.现在的公司和新成立的公司在法人和股东上面要不要又重叠?现公司当新公司的股东合适不? 基于税筹考虑怎么设计比较合理
我们计划并购A公司(A公司是一家新主体,原来的老主体B公司因财务不合规,所以新成立了A公司来落地并购) 过程中A要把B原有的库存和知识产权收购过来,收购完成以后,资金到了B公司,但A公司需要这笔资金来做公司经营,B公司会通过公对公转账的方式赠与给A公司使用; 上述方式属于“股东赠与”,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但可能涉及税务问题。我想请教的就是“股东赠与”在税务上如何处理 会不会涉及到纳税。A跟B同一股东。
公司A从事机械租赁业务,购买固定资产-机械设备,是股东用转走的公户账款支付的,现在还挂在A公司其他应收款里70多万,这个二手机械设备在购买的时候没有发票,且签订的购买合同是以股东另外一个公司B名义和卖方签订的(因为现在基本对外租赁业务签订合同都是用公司B和租赁方签订的合同,如果B公司设备不够了。就直接用A公司的设备以B公司的名义对外租赁) 现咨询,1,现在这个机械设备,怎么在A公司入账? 2,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今年3月成立,股东的70多万应收,需要在今年12月抹平吗?如果需要,应该用什么方法? 谢谢老师们帮看看
如果重叠,后续发生关联业务是不是不太好
这个没有什么影响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