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你好,因为会计上秉承的原则是不高估资产,因此,资产基本都是历史成本原则,所以在这里不按公允价,就像存货哪怕后期跌价恢复了,但是最好不超过原来计提的跌价
@悠然老师1 你好。 教材原文: 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或者企业修正了对合同现金流量的估计的,应当重新计算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重新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当根据将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或者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确定。 以上是教材原文,我的理解是:这段话包括两重含义,①修改合同条款属于新发生的经济活动,所以不属于资产减值范畴,且应记录其价值变化;②应当按比例(即:此前计算出来的实际利率)记录这次价值变化,不应当重新估计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我的问题是:为什么不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调整一次资产账面价值?因为修改合同条款可能会引起公允价值变化,简单按原先的实际利率折现可能极不可靠。
@悠然老师1 你好。 教材原文: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被重分类。但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该类金融资产计入各期损益的金额应当与视同其一直按摊余成本计量而计入各期损益的金额相等。 以上是教材原文,教材后续就举了一个例题,例题中给的前提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了当期损益。但是按照教材的说法,采用实际利率法计入损益的情况是转折表达,意思就是说,只要不按照实际利率法就不能计入当期损益而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是有一年的真题直接就以实际利率法来后续计量其他债权投资了,你看看这道题的答案是不是有问题?
麻烦老师帮我看一下下面判断题的答案是什么?如果错的话,请告诉我哪里错了! 三、判断题 1.非合同的资产和负债不属于金融工具,比如应交所得税。() 2.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 3.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以后可以撤销。() 4.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5.由于其他债权投资与交易性金融资产一样,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因此期末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1.【单选题】以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下列关于债权人的处理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如果修改其他条款导致全部债权终止确认并且债权人确认了新金融资产,那么新金融资产的确认金额与债权终止确认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B.如果修改其他条款未导致债权终止确认,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债权人应当根据重新议定合同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重新计算该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财务费用 C.原债权未终止确认的情况下,重新计算的该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应当根据将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债权原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确定,购买或源生时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重组债权,应按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单选题】以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下列关于债权人的处理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如果修改其他条款导致全部债权终止确认并且债权人确认了新金融资产,那么新金融资产的确认金额与债权终止确认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B.如果修改其他条款未导致债权终止确认,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债权人应当根据重新议定合同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重新计算该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财务费用
第348题,结合笔记,笔记有交易成本和转换成本
中国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外籍个人取得的以上收入为什么不收个人所得税? 请教一下,非常感谢!
老师,我结转成本的时候做多了,怎么调整?谢谢
老师,您好。咨询下,第一季度:利润表中投资收益为负数。个税手续费返还产生的增值税减免金额,计入其他收益,为正数,正数小于负数。这种情况,增值税申报表中需要填写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吗?
我找不到客服在哪里啊
请教一下,外籍个人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为什么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这些费用,不用征个人所得税?非常感谢!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老师,企业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呀?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如果没有超过30万,第几个月的时候把增值税转到营业外收入呢?是三个月汇集到一起吗?具体会计分录是什么
老师第六题为什么AC错了 不是也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吗
因为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是公允价值计量,哪怕后续采用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初始计量也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我在想。为什么修改合同条款导致预计现金流变化为什么不参照初始计量规则确认呢?初始计量按照公允价值规则计量而非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其原因是什么?我觉得主要原因是金融资产离货币资金更近,而离实物资产反而远一些,所以干脆参照货币资金的计量方法计量,我同样也认为货币资金其实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只是其公允价值就等于其面值。但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可不一定等于其面值或者实际成本,所以就参照货币资金的计量方法——公允价值计量了。 你觉得我这个理解正确吗?
我觉得也可以这么来理解的
明白,还回到最初的问题,为什么修改合同条款的新增经济业务不按照公允价值来计量呢?还是因为教材认为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就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了呢?你觉得是那种情况呢?
因为金融资产这个公允价值不是很好把握和核实,就像投资性房地产一样,实务中需要每年以评估报告为准,但是金融资产要求评估又很难,所以还是按照摊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