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具体说哪一种情况呢?一般情况下这两者是一样的哦
1、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预收账款的收入确认时间都是发货的时候,单指销售货物吗? 2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是收到预收账款的时候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是合同约定日期,单指租赁吗? 是这样吗?
你好老师,税法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间能给我一下吗
请问老师建筑业预收的工程款企业所得税税法上确认的时间,和确认的条件有那些?
老师好,对于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时间段有些模糊,企业的工程工期都是超过1年,合同约定了分期付款时间点,我的企业所得收入就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点确认收入,即使款项没收到也要确认,增值税收入也是一样,如果先开了发票,就要按发票金额确认收入,不考虑合同约定的问题,我的理解对吗?
老师您好,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不一样,跟开票的时间也不一样的,有没有相关的表格能够登记确认收入的明细的模板,报税也方便统计的?
商贸零售行业,无进销存软件,商品型号繁多,如何设置会计科目方便月末结转成本?库存商品设置数量金额式辅助核算?还有哪些科目要设置数量金额式核算?月末成本结转能否实现一键自动结转?
请问老师,我现在收到24年的专票,但抵扣肯定只能在25年抵扣了,我把成本做在24年的分录是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其他应付款(我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渠道的费用时是借:其他用付款,贷:银行存款,所以发票来了就贷:其他应付款。),抵扣做在25年,分录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其他应付款?
例如公司回收一台滚筒洗衣机150元;借:原材料150贷:银行存款150领料拆解借:生产成本A70元生产成本B80元贷:原材料150元拆解完入库借:库存商品A70元库存商品B80元贷:生产成本A70元生产成本B80元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50元贷:库存商品A70元库存商品B80元老师这样做分录、数据这样取数对不对啊
我们备案的是先进先出法
我们备案的是先进先出法
回收的滚筒洗衣机拆解成零配件成本要怎么算?怎么结转成本呢
回收滚筒洗衣机拆解的零配件需要把每个零配件按各自的品名一个一个的入库吗
老师,我24年12月预提了24年第四季度投促局会给的发展奖励金(计入营业外收入),要是预提多了,我25年该怎么处理?
取得专票记入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股权架构的设置有哪几种?
想要个所有的老师
哪种不一样呢
您好!这个比较多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是正常的: 一、某些视同销售行为,会产生两税收入不一致。 (一)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此种行为增值税需要计算销项税,但在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上,均属于企业内部转移资产行为,既不计入营业收入,也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此种情况下货物并没有离开本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会计核算上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入,也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三)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代销货物销售额不作为本企业营业收入核算,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因为收取了购买方货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实质已构成增值税收入实现,即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交付代销清单并取得委托方增值税发票时再作进项税额核算。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属于佣金性质,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价外费用,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收取的这些价外费用,除代为收取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都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却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计入营业收入,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 虽然最终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结果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却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三、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转让行为,均应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很明显,这会造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  四、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申报时,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相关栏次。而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所得额中。两相对比,增值税申报收入要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五、财政补贴核算,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纳税人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体现在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等项目中。如果纳税人取得了上述性质的财政补贴,也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六、增值税免税业务,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税率栏注为“免税”的普通发票。 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免税业务纳税申报时,应以含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免税销售额相应栏次。 会计核算上,由于规定尚不明确,仅有的财会字【1995】6号关于增值税免税会计处理的文件也随着会计准则新科目设置已经作废,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以价税合计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一是以价税分离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还原成不含税销售额,计提的销项税额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若纳税人采用第一种方法核算,不会出现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若采用第二种方法核算,则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七、收入确认原则不同,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以收入为起点计算应纳税额,在收入确认上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这种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势必要对两税申报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这里仅就以下几种较为特殊的销售结算方式予以简要分析: (一)委托代销货物。纳税人发生委托代销行为时,增值税以“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确认销售额。企业所得税以“收到代销清单”确认销售额(国税函【2008】875号)。如果企业先收到代销清单后收到货款,则两税同时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先收到货款后收到代销清单,则增值税先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也要确认增值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还要等待代销清单的到达。 (二)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在托收承付方式下,增值税要求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只需“办妥托收手续”即可确认收入。若纳税人先发出货物后办妥托收手续或同时完成,则两税在收入确认上没有差异。若纳税人先办妥托收手续后发出货物,则企业所得税要先于增值税确认收入。 (三)预收租金业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值税按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跨年度,提前一次性支付,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分期确认收入(国税函【2010】79号)。很显然,增值税要先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 (四)预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货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收入,这一点基本规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是一致的。但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12个月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则要求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如果纳税人收到款项或约定收款日期早于按工程进度确定的收入实现日,增值税会先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如果收到款项或约定收款日期晚于按工程进度确定的收入实现日,则是相反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