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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确认准则是什么?

2021-08-09 09:4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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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09:44

同学你好:我和有最新2021年会计准则,一会吧其中的收入准则粘贴过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 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 21 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 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 确 认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 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 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112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 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 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 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 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 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 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 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 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 认收入。 第七条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 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 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 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 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 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 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 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 转让的商品”) 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 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 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 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113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 价格作出的变更。 第九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 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 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 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 各单项履约义 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 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 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 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 合同订立时客户 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 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 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 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 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 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 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 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 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 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 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 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 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 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114 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 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 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 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 法或投入法确定 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 客户的 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 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 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 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 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 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十三条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 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 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 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 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第三章 计 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 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 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 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 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 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六条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 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 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 极可能不会发 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 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 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 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 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 115 同期间内采用 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 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 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第十八条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 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 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 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第十九条 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价的, 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 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 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 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 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 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 品公允价值 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 公允价值不 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 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 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 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 因合同开始 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 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 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在估 计单独售价时,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 计方法。 市场调整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 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 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成本加成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其单 独售价的方法。 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 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 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 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116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 部)履约义务相关的, 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 多项履约义务。 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 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 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 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 价格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 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 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其分摊至与之相 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 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 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 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 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八条(一)规定情形的,企业 应当判断可变对价后续 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关,并按照本准则第 二十四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八条(二)规定情形,且可变 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 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的,企业应当首 先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原合同开始日确定 的基础进行分 摊,然后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该可变对价 后续变动 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二次分摊。 (三)合同变更之后发生除本条(一)、(二)规定情形以外 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 企业应当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分摊 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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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8-09 09:44

同学你好:你最好提供个你能收件的方式,我把整个准则发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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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823 追问 2021-08-09 10:04

老师,我的邮箱 5451042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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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8-09 10:35

同学你好:祝学习愉快,工作顺利。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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