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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不含税租金150 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为9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在出租期间内甲公司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19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 8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按年摊销商标权,且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每年取得租金 借:银行存款                159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商标权      1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000                     (150 000×6%) (2)按年对该商标权进行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商标权摊销        120 000                   (1 800 000÷15)   贷:累计摊销              120 000 老师:请问一下这个出租只能计入到其他业务收入吗?不能计到主业务收

2021-07-22 20:0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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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20:10

你好,无形资产的出租都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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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无形资产的出租都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021-07-22
1.借银行存款150000*1.06 贷其他业务收入150000 应交税费销项税8000
2020-12-11
你好,同学 年度摊销额=200/10=20 营业利润影响=30-20=10
2022-06-01
你好同学稍等回复你
2023-04-26
你好!商标权对利润影响30-(200/10)=10万元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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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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