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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税收政策看不怎么懂,怎么看啊,2021一般纳税人有哪些税收优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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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17:3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1-07-16 17:49

你好你那一条看不明白?那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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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7-16 17:50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如下:       【例1】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减免税额=50×25%-1.25=11.25万元。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2B(150-100)×50%×20%=2.5%2B5=7.5万元。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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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7-16 17:52

https://mp.weixin.qq.com/s/nPNe0wt5LHd8xBzOQf66hw留底退税算法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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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7-16 17:53

把这个税率换成15% 就可以, 这个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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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7-16 17:54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index.html?title= 优惠最新这个按顺序排,你可以大致进去都看下,不懂你可以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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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7-16 17:55

(二)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主体】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四)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1.自2016年5月1日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上述优惠内容,第1条适用于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第2条适用于所有缴纳义务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五)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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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7-16 17:55

(三)金融机构有关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2.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3.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4.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四)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4.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6.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该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五)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3.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4.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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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7-16 17:56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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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443 追问 2021-07-16 18:04

老师一时反应不过来只要属于小规模企业纳税时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就适用减免的12.5%吗 再乘以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然后超过100万且不超过300万元就用50%的税率 再乘以20%的企业所得税是吗,最后以实际的企业所得税20%的税率乘以销售额-前边所减免的部分,就是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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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1-07-16 18:07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应纳税额=实际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2.5%, 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0万不超过300万,应纳税额=(实际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100万)*10%%2B100万*2.5%   那看这个看懂么,之后再用算出来-之前季度预缴算出来就是你这个季度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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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那一条看不明白?那一条?
2021-07-16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4-09-29
您好 21年没有出台新的政策
2021-01-05
你好 政策太多了 你具体想问哪方面的
2021-05-26
你好,一般纳税人附加税没有减半政策,如果你的月销售额10万以内,可以免地方教育和教育附加。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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