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一般纳税人外购砂石经过洗选、粉粹加工后出售,是否能按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一般纳税人企业外购石材,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的砂石料属于本企业自产的货物,销售该类货物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外购砂石料,不经加工,直接转销给客户,则不应该适用上述政策,即不能选择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照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老师,我公司的闭坑治理项目外包,在治理的过程中产生的毛料石一部分运到公司加工成产成品,另一部分含土较多的直接对外销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请问直接卖出去的土夹石是否可以简易计税,税率3%?
老师,我公司是建材生产企业,从事矿山闭坑治理项目,在治理的过程中产生的废石运回公司加工成建材子对外销售,现有一闭坑矿山治理预计有100—120万吨的矿石和10—20万吨的废石产生,矿石是委托加工的,销售按13的税率,废石运回公司加工建材子是简易计税,现在的问题是:这个矿山的加工费,设计费,山青补偿费等费用需要分摊核算吗?如果不分摊核算,可否都计入产出较多的矿石成本中核算?
老师,我公司是建材生产企业,从事矿山闭坑治理项目,在治理的过程中产生的废石运回公司加工成建材子对外销售,现有一闭坑矿山治理预计有120万吨的矿石和20万吨的废石产生,矿石是委托加工的,销售按13的税率,废石运回公司加工建材子是简易计税,现在的问题是:这个矿山的闭坑治理工程费,设计费,林地勘验费等共同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以按产出的矿石和废石的总吨位进行分摊吗?
老师,我公司是建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建材销售简易计税。原材料是在矿山闭坑治理过程中取得的,现有一闭坑矿山既有白云石料产出,又有建材石料产出,白云石料直接对外销售,建材石料运回公司加工建材子对外销售,这个矿山从去年开始治理,今年6月份结束,治理期限一年,对于白云石料和建材石料共同负担的闭坑治理费用的进项税问题:白云石料的销售总收入有了,运回公司建材石料的具体吨位也有,但建材石料在加工过程中有损耗,预估是10%,这种情况下可以用公式:(运回公司建材石料的总吨位-运回公司建材石料的总吨位)*10%*平均单价=建材子销售总收入,来计算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吗?
我公司是建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原材料的来源是从闭坑矿山治理过程中取得的,原材料成本是根据闭坑矿山治理项目的合同价及治理期限按期分摊的,现有一闭坑矿山,有建材石料产出,也有矿石产出(矿石销售是一般计税),它们的成本按产出的吨位分摊核算,也就是进项税额要计算抵扣,工程费用按合同付款,前期的已计算抵扣,后来又陆续收到工程发票因没有销项税暂放在待认证科目了,而且原材料科目已结转清了, 请问老师,这种情况应该要在12月份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出来计入成本费用中吧?
老师,您的意思是按13%的税率计税吗?但销售的这部分土夹石也属于自已开采出来的产品啊,不属于外购的啊
不也可以理解为自产的货物吗?
同学,你好,如果是你们自己开采就可以按3%简易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