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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与a公司签了购销合同 。后续a与b签订了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现在要求c把票开给b。c可以在不与b签合同的情况下把票开给b吗?

2021-02-22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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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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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12:33

同学你好 这个是可以的 按照开票流程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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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这个是可以的 按照开票流程走款
2021-02-22
你好,不可以这样的,开票收款必须是自己的客户
2023-09-15
你好,可以的,需要出一个委托书。 第二个不可以,不能虚开发票B,开给C a开给B
2024-09-11
你好,同学 可以的,协议约定清楚,各方同意即可
2023-03-26
亲,请参考以下解释哈 按照国税发〔1997〕134号文,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代开),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应当按偷税处理,此种情形下,行为人既构成偷税也构成虚开,在行政法层面产生了法律竞合,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一事不二罚原则),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注:偷税按照不缴少缴税款0.5-5倍罚款,通常要高于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虚开的处罚标准,所以实务中一般按偷税论处)。 如果行为人没有进行抵扣,只是进行了税前扣除,则不应视为偷逃税行为。 2024年3月18日,最高院、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于虚开、逃税定罪量刑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认定虚开专票罪的前提是“没有实际业务”或者“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什么是“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按照文义解释,理解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更符合立法本意。对于典型的“有货代开”行为,客观上有实际可抵扣的业务(没能取得发票),主观上行为人是为了弥补销售方没有开票产生的税款损失,而非骗抵税款。同时,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的不应认定为虚开增专罪。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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