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向其他单位,个体户,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视同销售,销项减进项。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进项税全免。是这样理解的吗?
请问老师,无偿赠送给物业公司用于社区活动,这个属于课本说的这一条吗(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老师,您好: 请问一下,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视同。为啥,有没有别的层面理解一下,仅从流通方面吗?向他人提供免费提供劳务、转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用于公益、社会公众也不视同,这从其他层面怎么理解?
二)企业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从实践中看,又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有偿使用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自有资金无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请问老师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无偿或者有偿都的要缴纳增值税吗?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这句话怎么理解
如果企业去年有亏损,今年必须要先汇算再申报第一季度所得税吗?
您好,老师,我们有俩家商贸公司,A公司进了一批货,但是因为业务调整,这批货最终在B公司销售了,想问一下是做代售处理还是处理为A销售给B合适?还有没有其他更合适的处理方式?
老师年终奖和12月份的工资合计数一超申报吗,不想单独申报
老师,公司让员工成立个体户开具劳务费发票,这样操作是否可以?因为员工确实干活儿了,工作的实质确实工资薪金变为个体户劳务费发票
老师您好,我公司经常产生商务费用,而且300万的合同就可能有100万的商务费用,这样总是缺发票,有什么合理办法解决吗,怎么做税收筹划,增值税所得税都缺
老师,公司让员工成立个体户开具劳务费发票,这样操作是否可以?因为员工确实干活儿了
生活困难的职工的补贴在应付职工薪酬里面计入到什么科目
老师什么情况下调增调减分录能写下吗
像我这种情况确定能享受免征一个点增值税?我是去年12月份开具20万专票,其实客户要的是普票,弄错了,2025年1月份就开具红字发票专票20万,又开具普票20万,第一季度老板又开具普票20万,现在第一季度就是专票红字20万,普票40万,可以享受普票免征一个点增值税?红字发票还能退?
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库存商品80套(房源)对外出租,,出租的起止时间各不相同,假如去年10份出租的房子到今年3月末计算房产税时应该怎么计算?今年2月份起租的又该怎样计算?请董孝彬老师解答,别的老师不要接。不要接。
那这道题怎么计算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无偿:没有代价的;没有报酬的。 无偿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取得权利时不必支付对价(一方为获取对方提供的利益而偿付的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无偿法律行为中,不存在“对价关系”。如赠与行为、借用行为、无息借贷行为、无偿保管行为等。 对公益性质和社会大众的服务,举例说明如下:比如,有些小区门口会有医学院的学生去做免费咨询,量血压或者简单的医疗诊断。这种服务是一种无偿的,是出于公益性目的,服务对象也是我们说的大众,因此是不把它视作有偿的销售行为。 另外还有航空公司,在汶川地震时运送救灾物资,在印尼海啸的时候把中国公民接回到国内,都是国家指令性的,无偿的,不收费。这种运输服务同样无需视同有偿销售行为去征税的。 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与货物的视同销售有差别:货物的视同销售不管赠送给他人的目的是什么,都是要视同有偿去征税的;而对这种以公益为目的的服务项目,或者以社会大众为服务对象的无偿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则不需要视同有偿服务缴税。 根据以上,该赠送行为属于以社会大众为对象 但是这道老题的答案我记得应该是算作视同销售了,这是考试中与实务的差异,可以标记一下,看看最新再遇到这种问题,是否有做调整 [(103 000+72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