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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业需要开农民工专户吗,农民工专户怎么开立,支付工资时缴纳个税吗

2020-10-15 10:5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0-10-15 10:57

你好,建筑服务业需要开农民工专户。农民工专户申请开一个工资专户,支付工资时要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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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7193 追问 2020-10-15 11:00

这是硬性规定吗,前两年好像没有,到银行就能开吧,如果缴纳个税,那么跟公司临时工也没有区别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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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10-15 11:04

你好,有的,这个有规定的,参考一下, 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防范和治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建筑领域加强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通知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是指在我县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并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以下简称“工资卡”),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下同)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 二、 实施流程 (一)合同约定 在招标投标、合同订立等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办理工资卡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 (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选择银行,在我县范围内至少开设一个,账户资金按项目管理,仅用于支付对应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项目施工手续时,应将工资专用账户相关信息报送相应我局质监站和人社劳动监察主管部门。 (三)办理工资卡 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制。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该项目所用农民工(含分包企业农民工,下同)免费办理工资卡,开通短信通知业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分包企业(包括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劳务企业,下同)应及时将所用农民工花名册报施工总承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项目所用农民工的工资卡信息,及时填报,并负责工资卡的补办、变更等事宜。 (四)拨付人工费(工资款)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工产值,以不低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2%作为当月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若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2%时,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2%时,按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2%拨付)。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的,应将应付的当月人工费(工资款)汇入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总承包企业上月农民工工资银行支付凭证,作为拨付当月应付人工费或其他工资款的前置要件。 (五)编制与公示工资支付表 用工主体(包括直接使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月考核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用工主体为分包企业的,由分包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 (六)银行代发工资 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依据其提供的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将对应项目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至所涉农民工的工资卡中。 银行代发工资结束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张贴农民工工资已发放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日。 (七)报送信息 施工总承包企业、开户银行应按照要求将人工费(工资款)的到账及发放情况等信息,及时填报。 三、主体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比例(金额)及拨付时间、未按期拨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等事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人工费(工资款)及其他工程款,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担因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为所用农民工办理平安卡和工资卡,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员,建立农民工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制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做好工资发放信息报送和档案归集工作,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跟进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情况,在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日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可停止施工,并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可向建设单位索赔。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开设工资专用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明确约定开户银行要配合做好实施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制度相关工作。 (三)用工主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用工主体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强化以农民工花名册备案为核心的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培训、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制度,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的相关工作。 (四)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在审签当月完成量时,应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前置要件;核实当月建设单位拨付工资款情况,发现工资款拨付不及时、金额或转入账户异常的,或项目现场有拖欠工资隐患或投诉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特别要重点核查提前转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情况,对于同一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连续三次提前转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属地行业主管部门。 (五)开户银行应按规定配合做好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等信息的报送工作;加强对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若发现账户资金异常,应及时通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 四、监管部门职责 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社劳动监察部门按照项目监管权限,通过强化对项目合同备案、施工手续办理、诚信综合评价、预售资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的动态监控。严格落实清欠预警机制,对建设单位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人社劳动监察部门应及时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解决,同时约谈建设单位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限制措施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对未按本通知执行且发生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列入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对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黑名单”发布期内所有新开工项目加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诚信综合评价中予以扣分;对未按本通知执行的监理单位纳入不良信息记录。 涉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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