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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个人行使股票期权时,什么时候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什么时候全额单独试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2020-09-21 20:53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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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21:15

你好,同学。164号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将各次的所得合并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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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896 追问 2020-09-21 21:18

如果是在18年1月1号持有,在2020年2月1号月一号行权,总共只取得过一次股权激励,这种情况应该是并入综合所得,还是全额单独使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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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09-21 21:20

不并入综合所得,是单独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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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896 追问 2020-09-21 21:25

请问这里只取的一次股权激励,为啥布并综合所得呢?书上又说要取得两次或两次以上才不并入总综合所得吗? 这个点上我有点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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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09-21 21:31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不管一次还是二次,都不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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