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应税知品收回后用于抵债,赠送及发放福利,视同销售。但是消费税只征收一次,在委托加工时候已经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了,换句话说就是已经缴纳道过一次了,不用再缴纳了。 需要说明的是,委托加工的消回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的话再用于抵债,赠送或者发放福利,增需要缴纳消费税答,只不过前期受托方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扣除。
委托方把委托加工的产品以委托价格收回后直接出售,为什么不用交消费税??如果高于委托加工价格出售为什么又要交消费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不计入委托加工成本,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的消费税可以计入委托加工成本吗?
假设我是委托加工中的委托方,我委托加工的是涉及消费税的,我收回后直接出售。为什么直接出售的情况,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成本???能解释这种情况吗?
为什么委托加工,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这种情况,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呢?委托方自己交不行?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就是直接出售,这种情况下,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就是完整的。但是我有个疑问,如果委托方收回后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呢?就是单纯的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他也不是用于继续加工,这种情况下,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是不是不完整了呀???这个理解有没有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