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一般是这样的, 一、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解读: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范的是货物的视同销售,且视同销售的主体对象是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含自然人个人。 2.非同一县(市)的同一单位内部机构之间为了销售目的而转移货物(如货物在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转移,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转移),即使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也属于视同销售; 3.上述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所有权未转移给受托方,但规定都属于视同销售; 4.上述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四至第八种业务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5.视同销售的行为范围较宽广,但是不含劳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1.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范的是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视同销售行为,且视同销售的主体对象是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含自然人个人; 2.规定视同销售的例外情况,即无偿向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提供服务,向以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视同销售; 3.有兜底性规定(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视同销售的适用主体对象不含个人,也就是说个人发生上述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对象包含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包含全面,范围广。但服务的视同销售规定了例外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对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做了细化性的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解读: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范的是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财产含)的视同销售行为,且视同销售的主体对象是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个人; 2. 视同销售行为限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的劳务,是广义的概念,指增值税的加工修了修改劳务和营改增的服务。 4.视同销售不含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不含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不含企业内部改变资产用途,即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规定视同销售的范围虽有不同,增加了劳务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的规定,但总体上窄于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1. 视同销售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新增条款,适用主体对象是自然人个人; 2. 视同销售对象的范围为财产,即为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含劳务和服务; 3. 视同销售行为限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 4.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其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 5. 视同销售不含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范围窄于企业所得税,且不含无偿劳务和无偿服务。因此,视同销售的范围最小的是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视同销售。 四、举例 企业将自己的资金无偿借给企业的个人股东,根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应按市场利率水平核定利息计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个人股东将自己的资金无偿借给个人所投资的企业,跟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请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有什么不一样
老师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有什么区别? 是增值税不包括这些吗?增值税的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有什么区别吗?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的区别?
请问会计上的视同销售和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是不是不一样的?就是说税法上有自己的定义什么叫视同销售,会计上有自己的定义什么叫视同销售这样?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哪些不一样?
老师您好,我有个问题,小微企业,3月份收的款,7月份开的发票,但是这张发票又被记入了应收账款怎么办
老师您好,申报所得税时,成本为零,跳出了提示信息,因为一直以来都是全部支出类计入了费用,没有计入成本,但是是可以成功申报的,这样是不是应该没什么问题
老师您好,服务性行业所有支出入了费用没有区分成本,利润总额并没有影响,您说有查账风险?税务局难道只看毛利率吗?不看费用和利润总额吗?怎么会有查账风险呢?老师不理解,这么多年都是这么申报的,并没有出什么问题
充电桩企业有订单收入还有居民个人充值的充值款每天打到银行卡上是扣除手续费的例如客户充值100元平台打款要扣除腾讯手续费3元,实际到银行卡上的只有97,手续费是有发票的客户使用余额支付时还会扣手续费例如客户消费1元扣0.01手续费从预收账款100实际收到97中扣除1.01怎么做账,如何从账上看出还有多少充值款未使用的
老师您好,服务性企业会计把所有支出类全部计入了费用里,没有计入成本,都是真实数据,利润总额的结果也是没有变的,实际并没有少缴所得税,会有什么影响?
老师您好,服务性行业物业保洁公司,会计做账时将所有支出全部计入了费用,没有成本,结果其实是一样的并没有影响纳税,多年都是这么报税的,并没有遇到问题,会引起税务查帐吗?
个人的商业用房,出租给公司,需要个人代开发票,年租金40000元,需要上税多少
客户充值100手续费3元实际银行收款97如何做账次月收到手续费发票如何账务处理预收的账款使用时还扣一笔手续费相当于扣了两次手续费如何处理
你好,老师,想咨询一下,公司审计发询证函,收件地址和联系人跟公司备案地址和法人是一致的,但是联系方式不一致,是否可以
2、甲卷烟厂(一般纳税人)生产 A、B、C 三种卷烟。A 种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格为每标准条 73 元,B 种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格为每标准条 78 元,C 种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格为每标准条 62 元。5 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月初库存外购应税烟丝的金额为 0,当月从乙卷烟厂购入一批已税烟丝,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3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3.9 万元,已经验收入库。 (2)领用购入烟丝的 25%,生产 A 种卷烟 100%箱(250 条/箱,200 支/条),并销售给某 商场,当月结清款项。 (3)领用购入烟丝的 25%,生产 B 种卷烟 100 箱(250 条/箱,200 支/条),并销售给某商 场,当月结清款项。 (4)领用购入烟丝的 40%,生产 C 种卷烟 200%箱,作为股本与甲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 售经销商——M 公司。 (5)领用购入烟丝的 10%,委托 W 企业加工一种新型低焦油卷烟 3 箱。W 企业按每箱 0.2 万元收取加工费(不含税),当月加工完成后全部交给甲卷烟厂,带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 甲厂将这 3 箱新型卷烟销售给某商场,售价 3.2 万元/箱。 (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 30%,A、B 种卷烟和新型低焦油卷烟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 56%加 0.003 元/支,C 种烟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 36%加 0.003 元/支。)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卷烟厂销售 A 种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该卷烟厂销售 B 种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该卷烟厂向 M 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 W 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甲卷烟厂销售新型低焦油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甲卷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