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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可以帮我看下,这家公司挂的招聘信息。如果我去面试的话,会被很大可能的问及哪些方面的问题呢?我目前在一家私企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做会计。但是,外账是记账公司在做。我只做着我现在这家公司的4家关联企业的账务以及分公司的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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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17:1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0-08-12 18:58

同学你好,把工程成本构成和费用管控学会,能编制财务报表,做一些简单分析,懂点工程施工的税务问题基本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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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369 追问 2020-08-12 19:12

老师,您说的税务问题,指的是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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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08-12 19:46

工程施工设计的税种及计算申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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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369 追问 2020-08-12 19:55

老师,是不是就只是涉及,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然后,像这种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是有涉及项目异地预缴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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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08-12 20:24

是的,异地工程项目会涉及异地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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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369 追问 2020-08-12 21:02

老师,如果项目在异地,那么只需要去项目工程所在地去预缴2个点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这些?增值税总共是要交几个点?预缴2个点,剩余还有几个点,需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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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08-12 21:20

根据建筑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异地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的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2B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2B3%)×3% 二、城建税及附加税务处理 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自 2016年5月1日起: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增值税会计处理 财办会〔2016〕2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企业预缴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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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369 追问 2020-08-12 21:46

老师,我想知道的是,对于增值税,只是预缴吗?预缴了两个点,那还有9个点呢?建筑税率不是11个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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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08-12 21:52

建筑业税率是9%,预缴2%,剩余的工程完工后再核算缴纳全部应缴的-已预缴税款就是剩余未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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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369 追问 2020-08-12 21:55

老师,工程完工后,全部应交的税费,应该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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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08-12 21:58

这个具体看你算哪个税种,你面试应该问不到你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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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369 追问 2020-08-12 22:00

老师,就拿增值税来说吧。工程完工后,全部应该缴纳的增值税该怎么计算呢?我是自己也想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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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0-08-13 08:10

一、税率和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9%。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二、计税方法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即:适用3%的征收率。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即含税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境外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无形动产,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180天内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部分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项目及解释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6、一般纳税人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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