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免征增值税对应取得的专票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某运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多种经营。2019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1)在境内提供水路运输业务,取得收入150万元;提供船舶修理业务,取得收入54万元;提供海员培训服务,取得收入50万元;提供集装箱仓储服务,取得收入46万元;提供国内旅游服务,共收取旅游服务费用80万元,其中包括代游客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餐饮费共计36万元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2)通过铁路运输进口一台设备,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成交价格80万元,运费和保险费8000元,关税税率20%。(3)从国内采购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增值税额2.6万元,支付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6万元,增值税额0.54万元。(4)月末盘点时发现,因管理不善,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备件丢失,成本3.6万元(已抵扣了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商品丢失,成本0.6万元(购进时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额)。增值税税率:运输服务9%,修理修配劳务13%,现代服务6%,生活服务6%,购进和销售货物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当月取得的相关凭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第五条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么疫情期间的收到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批发业是属于税务行业的什么业?我收到这条短信,需要怎么做? 风险信息描述:经分析,你企业可能符合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请您及时核实企业的行业类型。如确实符合政策,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加计抵减声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您可延伸阅读以下政策细节: 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同学你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因此,对公共场所提供的消毒服务属于其他生活服务,疫情期间可以免征增值税。 麻烦问一问老师,这个政策已经截止了吗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收入,免增值税的政策是从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