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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广播影视服务-后期制作,属于文化事业建设税费的范畴吗?

2020-08-06 13:3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0-08-06 13:33

你好 根据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广告服务的界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是需要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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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据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广告服务的界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是需要缴纳的  
2020-08-06
你好,是的,是需要缴纳的。
2023-01-08
你好!这个制作本身是不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2024-07-09
你好这个是会涉及文化税的;  广告宣传服务 影视服务方面的 
2021-08-04
不需要,在中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其中: 1、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2、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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