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1、因损坏所搬运货物,向客户支付赔偿款 是非正常损失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那么“不得转让”字样记载 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初级经济法:1、因损坏所搬运货物,向客户支付赔偿款是非正常损失吗?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那么“不得转让”字样记载是否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1.甲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农民收购大麦1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20000元,验收后送乙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膨化食品,支付加工费价税合计600元,取得乙食品加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行为计算进项税额,农产品用于加工膨化食品,需要考虑膨化食品税车,价税合计需要换算) (2)将本年5月份从其他食品厂购入的10吨食品对外销售9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1000元,将1吨食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购进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 (3)生产夹心饼干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00000元;(考虑该销售额是否含税) (4)生产汤圆销售,取得含税价款10000元,包装400元。(考虑销售额是否包含包装费) (5)上月向农民收购的小米因保管不善霉烂,买价4000元,不含税运费150元;(保管不善霉烂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进项需要转出) 题中所有食品、夹心饼干及小型生产设备适用的税车均为13%。根据上述资料,计算下列问题: (1)该甲食品7月因管理不善损失而转出的进项税额。 (2)该甲食品7月可以抵扣的进页税额(未扣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该甲食品厂7月的消项税额。 (4)该甲食品7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017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10万元货物,约定采用支票付款方式,甲公司收货后于3月11日签发一张以其开户行P银行为付款人的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并授权其补记相关事项。3月15日,乙公司为偿还所欠丙公司的劳务费,将支票金额填写为10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但未记载背书日期。3月16日,丙公司将该支票转让给丁公司,3月17日,丁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丁公司于是行使追索权向乙公司提示付款以实现票据权利,乙公司表示拒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签发支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2)结合上述资料,具体说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哪些?(3)甲公司签发支票时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有哪些?(4)该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截止日期是哪天?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