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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管( ),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即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没有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2019-12-13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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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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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19:15

你好,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现在是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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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现在是30年。
2019-12-13
你好,单位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可在会计机构保管一年再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2022-01-27
同学你好!(1)刘谋直接去人事部请假不符合规定,应该先向财务经理请假,交接好工作(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余额核对),财务经理和交接人,被交接人签字后再去人事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2)出纳刘谋离职后,负责人周某儿子接任不合理,根据规定,负责人的亲属不能担任出纳工作 (3)会计和出纳不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所以不合理。另外出纳不能兼管档案职务,属于不相容职务
2021-11-10
 你好,一、以上经济事项有违法行为。 1、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同时,《会计法》规定,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未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违反《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总经理是负直接主管人员责任,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科长负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021-12-24
.出纳不可监管保管工作,不可外借,是复印件外借。 2.白条不可作为报销凭证。 3.这是属于虚假凭证,是要拒绝接受的。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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