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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非组织转让收入300万给B民非组织,B民非组织正常开票纳税后,将此收入300万或者视情况调整数额捐赠回给A民非组织,请问合法合规吗

2025-04-05 09:3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4-05 09:38

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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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4-05 09:42

 您好,操作有法律风险,可能不合规,若资金循环无实质业务,可能被认定为 偷税、洗钱或违反非营利性原则,导致处罚或撤销资格。 1.捐赠财产需合法,若 A 转让收入不合法,B 回捐则不符要求;B的捐赠需为公益目的,经内部决策,无利益输送(尤其关联方需披露) 2.捐赠应自愿无偿,双方若有强制回捐约定,属变相利益输送;A→B的转让及B→A的捐赠需有实际项目合作或服务支撑,符合双方章程。   3.B的开票内容必须真实,纳税依据合理,无虚开发票或价格操纵。 4.或违反民非组织宗旨与管理规定,若用于非公益等即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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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723 追问 2025-04-05 11:57

A的租金承包一部分给B管理,B收管理费开票纳税,租金也正常开票纳税,这是合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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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4-05 11:58

您好,这个是合理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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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723 追问 2025-04-05 11:59

没有强制回捐,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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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723 追问 2025-04-05 12:01

就是想总体节省税金。b捐赠金额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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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723 追问 2025-04-05 12:04

a需要钱搞活动,b自愿捐赠,这也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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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4-05 12:07

 您好,可以 1.自愿捐赠无强制,B对A的捐赠必须完全自愿,无书面或口头“回捐”协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交易。 2.A需符合受赠资格:A的公益活动需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范围,且B的捐赠不得指定用于A的非公益用途(如分红、员工福利等)。 3.B需已完税(企业所得税等),捐赠支出在税法限额内可税前扣除(利润12%以内)。若B捐赠后A开具捐赠票据,B可凭票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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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723 追问 2025-04-05 12:25

a没有在公布的公益性组织名单中,那b的捐赠支出就要企业所得税前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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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4-05 12:27

您好, 是 的,是这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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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723 追问 2025-04-05 12:27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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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4-05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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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把题目完整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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