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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请问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开业不久,从事建筑行业的园林钢结构安装,请问购买钢(原材料)进来时,有进项,但是制作的钢结构如果公司不是一次性使用(视同销售),如果总是二次利用,那进项税额会累积不少,请问什么时候才能消化掉进项税(如果公司暂时不卖,只是加工固定资产供公司反复二次使用)?

2025-03-30 00:1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3-30 00:23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很高兴能够为您解答。 根据您的业务场景及增值税相关规定,进项税额的消化与钢结构用途密切相关。以下分情形解析: --- ### **一、钢结构用途与进项税抵扣规则** 1. **用于对外销售或安装项目(应税销售行为)** - 若钢结构作为**产品**销售给客户,或用于园林工程安装(属于提供建筑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可**直接抵扣销项税额**。此时,只要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进项税即可随销项税同步消化。 - **示例**:销售钢结构收入100万元(销项税13%),则抵扣钢材进项税后,实际缴纳增值税=销项税13万-进项税(钢材采购税额)。 2. **用于自建固定资产(动产 vs 不动产)** - **动产类固定资产**(如可移动的机械设备、工具): - 若钢结构用于制作**可拆卸、非固定安装的资产**(如吊装设备、临时支架),属于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全额抵扣**,无需等待销售。 - **不动产类固定资产**(如厂房、固定园林设施): - 若钢结构构成建筑物、构筑物(如永久性凉亭、固定景观装置),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 ### **二、进项税累积的应对策略** 1. **明确资产用途分类** - **关键判定**:钢结构是否与土地附着、是否长期固定。例如: - ✅ 可抵扣:临时展架、可拆卸移动的施工平台。 - ❌ 不可抵扣:焊接固定的园林雕塑、永久性钢结构连廊。 - **操作建议**:在加工时通过合同、设计图纸明确用途,避免与不动产混淆。 2. **优化业务模式消化进项税** - **策略1:增加应税销售额** 通过对外销售钢结构或承接更多安装项目,产生销项税以抵扣进项税。例如:将闲置钢结构作为半成品销售。 - **策略2:调整资产属性** 将自用钢结构设计为**可移动工具**(如模块化组装设备),确保其属于动产范畴,进项税即时抵扣。 3. **特殊情形:进项税转出与后续处理** - 若前期误将用于不动产的钢结构进项税抵扣,需在用途明确时**作进项税转出**,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 **例外**:若后续改变用途(如将原计划固定的钢结构改为可移动设备),可重新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 ### **三、税务风险提示** 1. **进项税长期挂账风险** - 若钢结构长期作为库存或未明确用途,可能引发税务机关关注,需留存完备的**出入库记录**和**资产使用说明**。 2. **混合用途的划分要求** - 若钢材同时用于可抵扣(动产)和不可抵扣(不动产)项目,需按实际使用比例分摊进项税额。 --- ### **总结** - **可抵扣情形**:钢结构用于动产类资产或应税销售行为时,进项税可即时或随销售逐步消化。 - **不可抵扣情形**:构成不动产的钢结构需转出进项税,导致累积无法消化。 - **核心建议**:优化资产设计及业务模式,确保钢材用于可抵扣用途,并通过增加应税收入加速进项税抵扣。 建议结合具体业务合同和资产设计,与税务机关提前沟通用途分类,避免税务争议。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帮助,欢迎在评价里点亮小星星哦,您的反馈能让我做得更好~ 后续有疑问随时找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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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875 追问 2025-03-30 00:35

用于制作**可拆卸、非固定安装的资产**(如吊装设备、临时支架),属于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一次性全额抵扣**,无需等待销售。老师这个是视同销售的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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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30 00:49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回答。不是视同销售的意思。 详情请见附件图片~

您好,很高兴能够为您回答。不是视同销售的意思。
详情请见附件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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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875 追问 2025-03-30 07:32

老师,您费心了!您的第二次解答中提及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规定,但是在第一次解答中提到不动产不能抵扣进了项,这个辛苦老师您解答一下,费心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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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6875 追问 2025-03-30 07:55

这个是老师第一次解答中提到的:*不动产类固定资产**(如厂房、固定园林设施):-若钢结构构成建筑物、构筑物(如永久性凉亭、固定景观装置),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老师在第二次解释时有这样的字句:不适用不动产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等特殊规定 第一次是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后面是不动产进项税额分年抵不扣,这个里面我没有能理解,还望老师帮忙指点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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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30 09:36

关于不动产进项税额处理中“转出处理”与“分年抵扣不适用”的关系解析 您提到的两次解答涉及不动产进项税额处理的两种不同情形,核心区别在于适用场景和政策依据不同。以下结合最新政策(截至2025年)分层次解析: --- 一、第一次解答中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适用场景: 当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用途发生改变(如转为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等),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如被盗、拆除等),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转出。 政策依据: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2016年15号公告),若不动产用途改变导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按以下公式计算转出金额: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已抵扣进项税额 + 待抵扣进项税额) × 不动产净值率 > 不动产净值率 = 不动产净值 ÷ 不动产原值 示例: 若某厂房原值1000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60万元(第一年60%)、待抵扣40万元(第二年40%),后改为员工宿舍(集体福利),此时需按净值率转出对应进项税额。 --- 二、第二次解答中的“不适用分年抵扣” 适用场景: 某些特殊类型的不动产或业务模式从一开始就不允许分年抵扣,而是需一次性抵扣或直接不得抵扣。具体包括: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3.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如工棚、围挡)。 政策依据: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二条,上述情形不适用分年抵扣规定,而是按以下方式处理: - 临时建筑物:进项税额直接一次性抵扣(因其不属于长期资产); - 房地产开发项目:因属于存货性质,进项税额全额抵扣。 --- 三、两者的核心区别 对比项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不适用分年抵扣 触发原因 用途改变或非正常损失导致不得抵扣 资产性质或业务模式本身不符合分年抵扣条件 税务处理 按净值率计算转出金额 直接一次性抵扣或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七条 《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示例 厂房改为员工宿舍 工地临时工棚的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 --- 四、2024年政策调整的影响 根据2024年新政(财税39号公告): 1. 分年抵扣政策取消:自2024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2. 过渡期处理:2024年4月前尚未抵扣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行选择在2024年4月及以后一次性抵扣。 结论: - 若问题发生在2024年4月后,所有不动产进项税额(除不得抵扣情形外)均一次性抵扣; - 若涉及2024年4月前的业务,需结合原分年抵扣规则和转出规定处理。 --- 总结 1. 进项税额转出:针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因用途改变或损失而需调整的情况,需按净值率计算转出金额。 2. 不适用分年抵扣:因资产性质特殊(如临时建筑)或业务模式(如房地产开发),直接按一次性抵扣规则处理。 3. 政策时效性:2024年4月后取消分年抵扣,简化了处理流程,但仍需关注用途变化导致的转出风险。 建议结合具体业务时间点和资产性质判断税务处理方式,必要时可参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及2024年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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