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什么问题呢
预收账款长期挂账如何处理
A开票给B(工程款),原本应该是B汇款给A,但是因为某些原因不能以B单位的名义汇款给A,如果要以C的名义转账给A,是不是需要出具一个证明?还是法人个人的名义收款最好?哪种收款方式好?
老师,我公司付给客户60万模具费,这个是客户出我这边先垫付,然后在产品里面把价格分摊进去,分到2万套产品里面,现在给客户付的60万凭证怎么做
咱们课堂有套期保值类实操课程嘛?
房地产开发公司房源以前原值是1平9800,现在是102000,,都包括哪些原因?
老师 您好:咨询一下 为什么投资公司实缴出资后 要出验资报告?有条文规定出处吗?
老师,我问下汇算清缴A105080资产折旧表有个资产计税基础,这个从哪取数啊?
房地产开发公司房源原值开始时1平米9500去年1200?合理吗?为什么?
老师,车子租金每个月摊销怎么做账
老师,我开完转账支票,填写完密码后,是直接将支票给收款方?还是将支票送银行宙核后,再给收款方?
内资撤资和外资撤资的区别是?有什么不同吗
刚才讨论的是内资撤资吧?
内资撤资和外资撤资的区别如下: 审批程序:内资撤资一般按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会决议等即可,不涉及特殊情况通常无需政府前置审批;外资撤资需商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公告要求:内资撤资通常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或登报公告 45 天;外资撤资需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后再进行后续审批流程。 税务处理:内资撤资,个人股东按 “财产转让所得” 纳税,法人股东区分投资收回、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处理;外资撤资涉及预提所得税等,如外国企业转让境内股权收益依 20% 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还有再投资退税等特殊规定。 外汇管理:内资撤资不涉及外汇资金汇出问题;外资撤资涉及外汇资金汇出,需按外汇管理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后才可汇出境外。 对企业影响:内资撤资主要影响企业内部股权结构、资金状况和经营决策等;外资撤资除影响企业自身外,还可能对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就业、产业配套等产生外部效应。
啊?那是外资企业不用交股息所得?和投资方所得?
不能一概而论说不用交: 股息所得: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持有 B 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发行该 B 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但如果是外资企业作为投资方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息,属于企业收入的一部分,要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符合相关免税条件。 投资方所得:若外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等获得收益,属于投资方所得,一般要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具体视情况而定,如上述提到的外资企业转让股权净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超出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要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我们的情况是外资企业全额投资我们内资企业)那看起来内外资企业也要缴纳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了?
外资企业全额投资内资企业,涉及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时: 股息所得:外资企业若为境外非居民企业,从内资企业取得股息,一般按 10%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内资企业若为居民企业,从被投资内资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上市公司且持股不足 12 个月的股息所得除外。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外资企业转让内资企业股权,非居民企业按 10%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上市企业股权符合条件可暂免征收。内资企业转让投资资产所得按 25%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外资企业转让内资企业股权,非居民企业按 10%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上市企业股权符合条件可暂免征收。内资企业转让投资资产所得按 25%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涉及转让股权吗
这段内容涉及转让股权。其中明确提到了 “外资企业转让内资企业股权” 以及 “内资企业转让投资资产所得” ,投资资产包含股权,这里就是在阐述不同主体转让股权时的企业所得税缴纳规定。
可以解释一下非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吗
我们的母公司是香港投资的,在国内经营,那母公司算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
同学你好 母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
那就是外资企业了对吗
同学你好 对的 是外资企业了
但是母公司是在国内报税,注册的哦?也是非居民企业吗
第二段:被投资企业亏损处理 假设 C 公司投资 D 公司,投资成本为 800 万元。D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当年发生亏损 200 万元。 根据规定,D 公司作为被投资企业,这 200 万元的经营亏损,由 D 公司按规定自行结转弥补,比如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盈利来弥补亏损。 而 C 公司作为投资企业,不能因为 D 公司的亏损,就调整减低其对 D 公司 800 万元的投资成本,也不能把 D 公司的亏损确认为自己的投资损失,不能在计算自身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部分亏损。这个案例里,不能因为D公司亏损,调整减低其D公司800万元的投资成本,是亏损多少才行呢?二者有联系吗
是在国内注册的?那应该是居民企业呢
在案例中,C 公司对 D 公司投资成本调不调整,与 D 公司亏损多少无直接关系。 若 C 对 D 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控制),不管 D 亏损多少,C 都不调投资成本;若采用权益法核算(如重大影响、共同控制),C 按持股比例依 D 亏损确认损失并调减账面价值。且被投资企业亏损不能在投资企业计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因二者为独立纳税主体。
但是新的公司法不是有规定亏损减资的情形?
有相关的规定吗?公司法最新规定亏损减资的情况,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可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资不得向股东分红?在法定和任意公积金达注资50%前不得分配?
是的,新《公司法》有亏损减资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举个例子?这是工商的限制?还是算税法的限制?
这个限制是为了?
以下是一个亏损减资的例子:某公司总注册资本1000万且均已实缴,经营一段时间后亏损了900万。此时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900万用来弥补亏损,相应地注册资本变为100万,这就是亏损减资的操作。 这既涉及工商限制也涉及税法相关规定。在工商方面,公司减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等。在税法方面,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对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存在不同理解,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减少的注册资本用于弥补亏损,视为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捐赠,需作为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也有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减资不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这些限制主要目的是:对于工商限制,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让债权人知晓公司资本变化情况,以便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债权;对于税法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的税务处理,确保国家税收利益,同时也避免企业通过不合理的减资等手段来逃避纳税义务或进行不当的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