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稍等我写给你
【例题】以转让非现金资产方式取得长投 甲、乙公司为同属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两家子公司。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以账面原价为1000万元、累计折旧300万元的一台设备作为对价, 自其集团公司处取得对乙公司100%的控股股权,相关手续已办理。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 合并当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在其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900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年度和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和其他因素的 影响。 老师,这个精讲班的题目如果我不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直接合并在一个分录里面是可以的吗? 借:长投 900 累计折旧 300 贷:固定资产 1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00
3.甲公司2×18年12月发生的与收入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资料一,2×18年12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并安装合同,合同期限2个月,交易价格270万元。合同约定,当甲公司履约完毕时,才能从乙公司收取全部合同金额,甲公司对设备质量和安装质量承担责任。该设备单独售价200万元,安装劳务单独售价100万元。2×18年12月5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70万元从丙公司购入并取得该设备的控制权,于当日按合同约定直接运抵乙公司指定地点并安装,乙公司对其验收并取得控制权,此时甲公司向客户乙销售设备履约义务已完成。资料二,至2×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实际发生安装费用48万元(均系甲公司员工薪酬),估计还将发生安装费用32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设备安装劳务属于一个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因素。要求:判断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设备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说明理由。(2)计算甲公司将交易价格分摊到设备销售与安装的金额。(3)编制2×18年12月5日甲公司销售设备时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4)编制甲公司2×1
甲公司与乙租赁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一台锻压机。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标的物为一台锻压机;(2)起租日:2022年1月1日;(3)租赁期: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4)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内,每年年末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租金80万元;(5)租赁期满,该锻压机估计余值为120万元,其中甲公司的担保余值为95万元,未担保余值为25万元;甲公司估计在租赁期届满该项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仅为80万元。(6)该锻压机2022年1月1日的账面原值480万元,已计提折旧60万元,公允价值435万元,已使用1年,预计还可以使用7年;(7)租赁期届满甲公司需将设备归还给乙租赁公司。(8)2022年1月1日,该锻压机安装调试完毕投入使用。甲公司同期银行增量借款利率为6%,乙公司租赁内含利率未知。【(P/A,6%,5)=4.2124;(P/F,6%,5)=0.7473】。要求:对甲公司发生的相关业务进行分析,同时编制摊余成本计算表并进行账务处理老师,拜托了,完整题目在这
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15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公司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2)甲公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乙公司交付定金20万元;(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丙公司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20万元。9月1日,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公司,限其于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公司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日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请求。10月15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则向法院提出该案应由仲裁机构受理。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请说明理由。
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15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公司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2)甲公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乙公司交付定金20万元;(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丙公司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20万元。9月1日,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公司,限其于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公司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日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请求。10月15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则向法院提出该案应由仲裁机构受理。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请说明理由。2.乙公
是江油党校吗?质询会计
补充上面一下没有所得税小规模的
老师!我们以前年度支付的28万元房租水电今年做账没有所得税,借方用利润分配,现金减少了哪里体现出来,具体说明下分录谢谢
老师个税经营所得账上也体现不了实际利润啊
老师,那个应收账款有有叫张杰这个人儿,然后应付的时候呢,老板叫我充那个应收的章节,然后预收预预收账款中也有章节这个人,然后他说就是就这些这些来往来这些科目都有,都相当于都有这个人,我怎么区分就是快速找着说是呃呃应付的时候走应收呃应收贷方,然后预收账款的借方就是预付账款。张杰,我怎么就把它们连接在一起?能就是快速找出来,不出错
老师,工资表老出不来,我可以当月先0申报吗,下月俩个月一起申报不,个税有什么影响不
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应计利息,不应该是利息吗?为什么等于了机会成本,老师我这边特别不理解应计利息
老师,给员工缴纳社保发现有养老险 工伤险 和失业险三种,没有医疗险怎么回事,医疗险必须添加的吗
固定资产政府补贴需要交税吗
土地使用权的摊销的会计分录?
2024 年 2 月销售设备时: 借:银行存款 100 万 贷:其他应付款 100 万 借:发出商品 100 万 贷:库存商品 100 万 在租赁期间:假设租赁期为 1 年,每月确认租赁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3.33 万((100 - 40)÷12) 贷:其他业务收入 3.33 万 回购设备时: 借:其他应付款 40 万 贷:银行存款 40 万 借:库存商品 100 万 贷:发出商品 100 万。 增值税:销售时按 100 万计销项税(税率 13%),回购时按 40 万计进项税(若取得专票,税率 13%)。 企业所得税:税务上视为销售与购买两笔业务,2024 年销售时收入 100 万,成本 100 万,应纳税所得额为 0,回购时以 40 万确认资产计税基础,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老师,为何我司会做租赁收入?租赁合同是乙方签订的,是我司卖设备给乙方时附带给他的项目。另外以上问题如果确认其他业务收入还要缴增值税是不是哟?
你们不是出租方?是卖设备? 确认其他业务收入要交增值税的
还有你说(回购时以 40 万确认资产计税基础,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40万回购回来我司直接做固定资产了,汇算清缴还需要怎么纳税调整?
另外合同上还有一个40万回购金额的不确定条款,是说如果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跟实际收到的租金有增减,回购金额也相应进行增减,这个有没有啥影响会计处理的?
23 年 11 月采购设备 借:固定资产 100 万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适用税率计算) 贷: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等 (实际支付或欠款金额) 24 年 2 月销售设备 借:银行存款 100 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 万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如有已计提折旧) 贷:固定资产 100 万 关于租赁业务:虽然租赁合同是乙方签订,但因是你司帮乙方找的项目,若你司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如差价、服务费等),则应按实际情况确认收入。如果是提供找项目的服务,可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假设获取服务收入为 X 万元: 借: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等 X 贷:其他业务收入 X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适用税率计算) 签订回购合同:由于回购价格远低于销售价格,该交易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在销售时,不能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应将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 借:银行存款 100 万 贷:其他应付款 100 万 同时,在 2024 年 2 月 - 乙方项目租赁完工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假设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并计提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回购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40 万 贷:银行存款 40 万 同时,冲减之前确认的负债: 借:其他应付款 (剩余未偿还金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或其他相关科目) 税费处理 增值税:销售设备时,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采购设备取得专票,进项税额可抵扣。租赁服务收入(如有)也需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销售设备若按上述融资交易处理,会计利润与税法利润可能存在差异。税法上销售时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回购时以 40 万确认资产计税基础。汇算清缴时,需对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进行调整。比如,会计上未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但税法上可能要求确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续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税基础和会计基础不同,也需对折旧差异进行调整 。 关于纳税调整 回购回来按 40 万做固定资产,会计上按此金额计提折旧。但税法上,若之前销售时已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回购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能仍为原采购成本 100 万(具体依税法规定)。这就导致会计和税法上的折旧金额不同。汇算清缴时,需根据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进行纳税调整。若会计折旧小于税法折旧,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反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老师,抱歉,还是有点没理清。我再理一下,你看有哪里没有对的帮我指出。 1、我司买100万(收到购进专票100万)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后附项目卖给乙方100万(开具设备销售专票100万给乙方),此业务不是纯粹的销售业务,不能直接做销售会计处理,而是应该做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 3、另签回购合同在乙方出租项目完工后,依据乙方实收租金多少来对回购金额40万进行增减(乙方以我司实付多少回购款给他时开具对应专票给我司)。。借:其他应付款,暂定40万,贷:银行存款40万。 同时在此回购期间100-40之间的60万差,还要做其他业务收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同时在此期间我司要照常计提折旧,在做所得税纳税调增。
购买固定资产 这部分处理是正确的。收到购进专票并确认固定资产,借记 “固定资产”,贷记 “银行存款” 或 “应付账款”,如实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增加和资金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 销售给乙方 将设备销售给乙方并开具专票,但不按正常销售处理而是计入 “其他应付款”,这种做法可能是合理的,前提是该业务确实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例如存在回购条款等特殊情况,使得风险和报酬并未真正转移给乙方。然而,仅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该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依据是否充分。 回购合同相关处理 回购款支付:当支付回购款时,借记 “其他应付款”,贷记 “银行存款”,金额根据实际支付情况确定,这部分处理基本正确。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回购金额根据乙方实收租金进行增减,那么在实际处理时需要根据具体的租金情况准确调整 “其他应付款” 和 “银行存款” 的金额。 60 万差额处理:将 100 万与 40 万之间的 60 万差额直接确认为 “其他业务收入” 并缴纳增值税的做法不太准确。如果该业务属于融资性售后回购,根据会计准则,这 60 万应作为融资收益或费用在回购期间内进行分摊,而不是直接确认为收入。如果是按照租赁业务处理,那么应根据租赁准则,将这部分金额在租赁期间内合理分摊确认收入,同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乙方所收到的租金金额。在我司回购时回购金额是按以下的计算公式来确定的。合同约定的回购金额=原值100万-乙方收到的租金80万+乙方收益20万=40万。所以要不要把乙方收到的租金算做我司的其他业务收入。
是你们的收入才可以做的哦
老师,你说的(仅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该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依据是否充分)这个依据是哪方面的?我司与乙方另外签定了回购合同,条款里面有约定到期回购要求和提前回购的约定。。这个算依据吗?
你说如果该业务属于融资性售后回购,根据准则,这 60 万应作为融资收益或费用在回购期间内进行分摊,而不是直接确认为收入。那应该做什么分录,是否需要缴增值税?回购合同里的计算公式有体现扣除乙方收到的租金+乙方的收益金额,可以直接在回购期间直接而入融资费用进行冲减其他应付款吗?
这个回购合同可以作为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重要依据,从几个方面分析: 风险报酬未转移: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有回购条款时,若乙方在使用设备期间,设备毁损、价值变动等风险仍由你司承担,就说明风险报酬未真正转移,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比如合同约定设备在租赁期内出现损坏,由你司负责维修或承担损失,这就体现了风险未转移。 控制权未转移:判断是否确认收入还要看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若回购条款使你司对设备在回购前仍有一定控制权,如能决定设备的使用方式、使用地点等,也不能确认收入。假设合同约定未经你司同意,乙方不能将设备转租给第三方,这表明你司对设备仍有控制权。 经济实质非销售:回购合同的存在,使该业务经济实质更像是融资活动或租赁活动,而非单纯销售。如果回购价格与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且与市场价格变动无关,更能说明这一点。例如约定的回购价格明显低于或高于原售价,且与设备正常的市场折旧或增值情况不符,就暗示业务并非简单的销售。 不过,仅依据回购合同判断还不够,还需结合合同的具体执行情况、双方实际权利义务履行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老师,合同约定的回购金额计算方式=原值100万-乙方收到的租金80万+乙方收益20万=40万。这个业务如果属于融资性业务,以上的回购金额是属于高于原售价还是低于原售价呢。高于原售价如何进行会计和增值税处理?低于原售价又如何进行会计和增值税的处理呢?请老师再帮我写一下。谢谢老师
在合同约定的回购金额计算方式为 “原值 100 万 - 乙方收到的租金 80 万 = 20 万” 的情况下,回购金额 20 万低于原售价 100 万。 回购金额高于原售价的情况 会计处理: 出售时:收到款项借记 “银行存款”,按售价贷记 “其他应付款”,同时贷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例如,出售价格为 100 万,增值税税率为 13%,收到银行存款 113 万,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3;贷:其他应付款 100,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回购期间:回购价与原售价的差额作为融资费用,在回购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摊销计入 “财务费用”,同时增加 “其他应付款”。假设回购价 120 万,回购期 10 个月,每月摊销财务费用 2 万,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2;贷:其他应付款 2”。 回购时:按回购价借记 “其他应付款”,借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 “银行存款”。 增值税处理:出售时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回购时按回购价计算进项税额,差额作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一部分。 回购金额低于原售价的情况 会计处理: 出售时:收到的款项先确认为负债,借记 “银行存款”,按售价与回购价的差额贷记 “未确认融资收益”,按售价贷记 “其他应付款”,同时贷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回购期间:将售价与回购价的差额按合理方法摊销,冲减 “财务费用”,借记 “未确认融资收益”,贷记 “财务费用”。 回购时:借记 “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 “银行存款”。 增值税处理:与回购价高于原售价时的处理方式相同,出售时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回购时按回购价计算进项税额,差额作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一部分。但在税务处理上,由于售后回购不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销售,随着融资费用逐步摊销,这部分成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首先感谢老师如此耐心的指导!谢谢!我刚翻阅了一下合同,我司销售给乙方的合同里面有一条约定是乙方付款比例达到80%时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已付足比例),同时约定了售后质保期为2年(完全覆盖了出租期间的质量售后问题,当然非质量问题他是让项目方来承担的)。这样的话是不是说明我司销售的设备所有权已经完全转移,不管是否另行签订了完工后与我司的回购合同呢?,此项业务链(采购-后销售给乙方-再同乙方签订后期回购合同)就是单纯的销售业务,以及后续的再从乙方低价购回业务。是不是就是按正常的购销处理了。???
从合同约定看,当乙方付款比例达到 80% 时设备所有权归乙方,在乙方已付足该比例的情况下,通常认为设备所有权已转移给乙方。即便另行签订完工后与贵司的回购合同,也不影响前期销售时所有权已转移这一事实。 这项业务链,前期销售环节可按正常销售业务处理,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后续从乙方低价购回,属于新的采购业务,应按正常采购流程进行账务处理,确认相关资产的入账价值等。 不过,在实际操作和税务处理中,还需关注回购合同的具体条款。若回购价格不合理或存在其他特殊约定,有可能被认定为融资性售后回购等特殊业务,而非单纯的购销业务。 此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会有所不同
老师,你说的还需关注回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前面我也有提到,另行签订的设备回购合同里面也约定了待乙方出租的项目完工时,我方负有到期回购的约定这一条,还有合同里面的回购金额计算方式是:设备原售价-乙方确认能收到的出租设备的租金+乙方的收益=我司回购的金额。。所以对于销售合同约定达到80%付款所有权就转移了,但另行签订的回购合同这块相关约定是不是融资性售后回购了。因为期间的价差比较大。比如原价100-实收的租金95万(租赁合同金额为暂定80万)+乙方收益20万=25万,就是说100万的设备,一年期后我回购金额就只有25万了,这个回购价格是否会被认定为价格不合理,而被认定为融资性售后回购呢。。
该交易很可能被认定为融资性售后回购。原因是回购价格 25 万远低于原价 100 万,价差过大,不符合正常销售交易的价格逻辑;同时回购合同与乙方出租项目完工关联,回购金额计算与租金紧密相关,这些合同条款具有明显的融资性特征。
老师,这就是我纠结的点。不知道如何做账务税务处理才能符合会计准则以及税务要求??所以请老师以你的专业指导给我一个合理的处理方式。谢谢您!!!。。您看是以单纯的购销来处理呢???还是做融资性售后回购(回购价低于售价)处理?。如果是售后回购的话,回购价低于售价,那100-25=75万,这个75万我上面看你写的是做到未确认融资收益科目里面来冲减财务费用,这个金额这么大是否合理?还有就是这个75万需要缴增值税不呢?再次感谢!
按融资性售后回购处理更合适。销售设备时: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 80% 款项) 贷:其他应付款 此时不确认收入,因为经济实质并非真正的销售。回购价与售价差额处理: 将75万计入 “未确认融资收益”,在租赁期间内按合理方法分摊冲减财务费用是合理的,因为这体现了融资的成本。 借:银行存款(设备原售价与已收 80% 款项差额) 未确认融资收益 75 万 贷:其他应付款(设备原售价)每期分摊未确认融资收益: 借:财务费用(红字) 贷:未确认融资收益(按分摊金额)回购设备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回购金额 25 万 )税务处理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购,销售方销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但在回购环节,按购入货物处理,如果取得合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企业所得税:融资性售后回购在所得税上,销售时不确认收入,回购价与售价的差额作为融资费用,在回购期间按规定扣除。如果按单纯购销处理,不符合业务实质,面临税务风险,不建议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