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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遇到一个我感觉很复杂的会计及税务问题,请老师指点一下?我公司23年11月从甲方采购一台设备100万,2024年2月因公司资金问题把此设备以100万销售给乙方(我司帮乙方找了一个项目出租此设备,乙方直接签出租合同的,租金80万),同时我司与乙方另外签订了一份设备回购合同(是等乙方项目租赁完工后我司再以40万回购此设备),此笔业务我该如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相关税费的处理呢?

2025-03-20 10:3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5-03-20 10:42

同学你好 稍等我写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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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20 10:44

2024 年 2 月销售设备时: 借:银行存款 100 万 贷:其他应付款 100 万 借:发出商品 100 万 贷:库存商品 100 万 在租赁期间:假设租赁期为 1 年,每月确认租赁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3.33 万((100 - 40)÷12) 贷:其他业务收入 3.33 万 回购设备时: 借:其他应付款 40 万 贷:银行存款 40 万 借:库存商品 100 万 贷:发出商品 100 万。 增值税:销售时按 100 万计销项税(税率 13%),回购时按 40 万计进项税(若取得专票,税率 13%)。 企业所得税:税务上视为销售与购买两笔业务,2024 年销售时收入 100 万,成本 100 万,应纳税所得额为 0,回购时以 40 万确认资产计税基础,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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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234 追问 2025-03-20 10:52

老师,为何我司会做租赁收入?租赁合同是乙方签订的,是我司卖设备给乙方时附带给他的项目。另外以上问题如果确认其他业务收入还要缴增值税是不是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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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20 10:53

你们不是出租方?是卖设备? 确认其他业务收入要交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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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234 追问 2025-03-20 11:02

还有你说(回购时以 40 万确认资产计税基础,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40万回购回来我司直接做固定资产了,汇算清缴还需要怎么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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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234 追问 2025-03-20 11:05

另外合同上还有一个40万回购金额的不确定条款,是说如果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跟实际收到的租金有增减,回购金额也相应进行增减,这个有没有啥影响会计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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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20 11:09

23 年 11 月采购设备 借:固定资产 100 万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适用税率计算) 贷: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等 (实际支付或欠款金额) 24 年 2 月销售设备 借:银行存款 100 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 万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如有已计提折旧) 贷:固定资产 100 万 关于租赁业务:虽然租赁合同是乙方签订,但因是你司帮乙方找的项目,若你司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如差价、服务费等),则应按实际情况确认收入。如果是提供找项目的服务,可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假设获取服务收入为 X 万元: 借: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等 X 贷:其他业务收入 X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适用税率计算) 签订回购合同:由于回购价格远低于销售价格,该交易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在销售时,不能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应将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 借:银行存款 100 万 贷:其他应付款 100 万 同时,在 2024 年 2 月 - 乙方项目租赁完工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假设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并计提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回购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40 万 贷:银行存款 40 万 同时,冲减之前确认的负债: 借:其他应付款 (剩余未偿还金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或其他相关科目) 税费处理 增值税:销售设备时,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采购设备取得专票,进项税额可抵扣。租赁服务收入(如有)也需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销售设备若按上述融资交易处理,会计利润与税法利润可能存在差异。税法上销售时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回购时以 40 万确认资产计税基础。汇算清缴时,需对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进行调整。比如,会计上未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但税法上可能要求确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续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税基础和会计基础不同,也需对折旧差异进行调整 。 关于纳税调整 回购回来按 40 万做固定资产,会计上按此金额计提折旧。但税法上,若之前销售时已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回购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能仍为原采购成本 100 万(具体依税法规定)。这就导致会计和税法上的折旧金额不同。汇算清缴时,需根据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进行纳税调整。若会计折旧小于税法折旧,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反之,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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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234 追问 2025-03-20 11:33

老师,抱歉,还是有点没理清。我再理一下,你看有哪里没有对的帮我指出。 1、我司买100万(收到购进专票100万)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后附项目卖给乙方100万(开具设备销售专票100万给乙方),此业务不是纯粹的销售业务,不能直接做销售会计处理,而是应该做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 3、另签回购合同在乙方出租项目完工后,依据乙方实收租金多少来对回购金额40万进行增减(乙方以我司实付多少回购款给他时开具对应专票给我司)。。借:其他应付款,暂定40万,贷:银行存款40万。 同时在此回购期间100-40之间的60万差,还要做其他业务收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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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234 追问 2025-03-20 11:34

同时在此期间我司要照常计提折旧,在做所得税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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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20 11:35

购买固定资产 这部分处理是正确的。收到购进专票并确认固定资产,借记 “固定资产”,贷记 “银行存款” 或 “应付账款”,如实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增加和资金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 销售给乙方 将设备销售给乙方并开具专票,但不按正常销售处理而是计入 “其他应付款”,这种做法可能是合理的,前提是该业务确实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例如存在回购条款等特殊情况,使得风险和报酬并未真正转移给乙方。然而,仅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该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依据是否充分。 回购合同相关处理 回购款支付:当支付回购款时,借记 “其他应付款”,贷记 “银行存款”,金额根据实际支付情况确定,这部分处理基本正确。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回购金额根据乙方实收租金进行增减,那么在实际处理时需要根据具体的租金情况准确调整 “其他应付款” 和 “银行存款” 的金额。 60 万差额处理:将 100 万与 40 万之间的 60 万差额直接确认为 “其他业务收入” 并缴纳增值税的做法不太准确。如果该业务属于融资性售后回购,根据会计准则,这 60 万应作为融资收益或费用在回购期间内进行分摊,而不是直接确认为收入。如果是按照租赁业务处理,那么应根据租赁准则,将这部分金额在租赁期间内合理分摊确认收入,同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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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234 追问 2025-03-20 11:40

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乙方所收到的租金金额。在我司回购时回购金额是按以下的计算公式来确定的。合同约定的回购金额=原值100万-乙方收到的租金80万+乙方收益20万=40万。所以要不要把乙方收到的租金算做我司的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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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20 11:47

是你们的收入才可以做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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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234 追问 2025-03-20 11:47

老师,你说的(仅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该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依据是否充分)这个依据是哪方面的?我司与乙方另外签定了回购合同,条款里面有约定到期回购要求和提前回购的约定。。这个算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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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234 追问 2025-03-20 11:52

你说如果该业务属于融资性售后回购,根据准则,这 60 万应作为融资收益或费用在回购期间内进行分摊,而不是直接确认为收入。那应该做什么分录,是否需要缴增值税?回购合同里的计算公式有体现扣除乙方收到的租金+乙方的收益金额,可以直接在回购期间直接而入融资费用进行冲减其他应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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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20 11:53

这个回购合同可以作为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重要依据,从几个方面分析: 风险报酬未转移: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有回购条款时,若乙方在使用设备期间,设备毁损、价值变动等风险仍由你司承担,就说明风险报酬未真正转移,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比如合同约定设备在租赁期内出现损坏,由你司负责维修或承担损失,这就体现了风险未转移。 控制权未转移:判断是否确认收入还要看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若回购条款使你司对设备在回购前仍有一定控制权,如能决定设备的使用方式、使用地点等,也不能确认收入。假设合同约定未经你司同意,乙方不能将设备转租给第三方,这表明你司对设备仍有控制权。 经济实质非销售:回购合同的存在,使该业务经济实质更像是融资活动或租赁活动,而非单纯销售。如果回购价格与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且与市场价格变动无关,更能说明这一点。例如约定的回购价格明显低于或高于原售价,且与设备正常的市场折旧或增值情况不符,就暗示业务并非简单的销售。 不过,仅依据回购合同判断还不够,还需结合合同的具体执行情况、双方实际权利义务履行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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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234 追问 2025-03-20 12:04

老师,合同约定的回购金额计算方式=原值100万-乙方收到的租金80万+乙方收益20万=40万。这个业务如果属于融资性业务,以上的回购金额是属于高于原售价还是低于原售价呢。高于原售价如何进行会计和增值税处理?低于原售价又如何进行会计和增值税的处理呢?请老师再帮我写一下。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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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20 12:08

在合同约定的回购金额计算方式为 “原值 100 万 - 乙方收到的租金 80 万 = 20 万” 的情况下,回购金额 20 万低于原售价 100 万。 回购金额高于原售价的情况 会计处理: 出售时:收到款项借记 “银行存款”,按售价贷记 “其他应付款”,同时贷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例如,出售价格为 100 万,增值税税率为 13%,收到银行存款 113 万,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3;贷:其他应付款 100,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回购期间:回购价与原售价的差额作为融资费用,在回购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摊销计入 “财务费用”,同时增加 “其他应付款”。假设回购价 120 万,回购期 10 个月,每月摊销财务费用 2 万,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2;贷:其他应付款 2”。 回购时:按回购价借记 “其他应付款”,借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 “银行存款”。 增值税处理:出售时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回购时按回购价计算进项税额,差额作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一部分。 回购金额低于原售价的情况 会计处理: 出售时:收到的款项先确认为负债,借记 “银行存款”,按售价与回购价的差额贷记 “未确认融资收益”,按售价贷记 “其他应付款”,同时贷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回购期间:将售价与回购价的差额按合理方法摊销,冲减 “财务费用”,借记 “未确认融资收益”,贷记 “财务费用”。 回购时:借记 “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 “银行存款”。 增值税处理:与回购价高于原售价时的处理方式相同,出售时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回购时按回购价计算进项税额,差额作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一部分。但在税务处理上,由于售后回购不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销售,随着融资费用逐步摊销,这部分成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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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234 追问 2025-03-20 13:20

首先感谢老师如此耐心的指导!谢谢!我刚翻阅了一下合同,我司销售给乙方的合同里面有一条约定是乙方付款比例达到80%时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已付足比例),同时约定了售后质保期为2年(完全覆盖了出租期间的质量售后问题,当然非质量问题他是让项目方来承担的)。这样的话是不是说明我司销售的设备所有权已经完全转移,不管是否另行签订了完工后与我司的回购合同呢?,此项业务链(采购-后销售给乙方-再同乙方签订后期回购合同)就是单纯的销售业务,以及后续的再从乙方低价购回业务。是不是就是按正常的购销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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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20 13:30

从合同约定看,当乙方付款比例达到 80% 时设备所有权归乙方,在乙方已付足该比例的情况下,通常认为设备所有权已转移给乙方。即便另行签订完工后与贵司的回购合同,也不影响前期销售时所有权已转移这一事实。 这项业务链,前期销售环节可按正常销售业务处理,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后续从乙方低价购回,属于新的采购业务,应按正常采购流程进行账务处理,确认相关资产的入账价值等。 不过,在实际操作和税务处理中,还需关注回购合同的具体条款。若回购价格不合理或存在其他特殊约定,有可能被认定为融资性售后回购等特殊业务,而非单纯的购销业务。 此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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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234 追问 2025-03-20 13:42

老师,你说的还需关注回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前面我也有提到,另行签订的设备回购合同里面也约定了待乙方出租的项目完工时,我方负有到期回购的约定这一条,还有合同里面的回购金额计算方式是:设备原售价-乙方确认能收到的出租设备的租金+乙方的收益=我司回购的金额。。所以对于销售合同约定达到80%付款所有权就转移了,但另行签订的回购合同这块相关约定是不是融资性售后回购了。因为期间的价差比较大。比如原价100-实收的租金95万(租赁合同金额为暂定80万)+乙方收益20万=25万,就是说100万的设备,一年期后我回购金额就只有25万了,这个回购价格是否会被认定为价格不合理,而被认定为融资性售后回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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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20 13:47

该交易很可能被认定为融资性售后回购。原因是回购价格 25 万远低于原价 100 万,价差过大,不符合正常销售交易的价格逻辑;同时回购合同与乙方出租项目完工关联,回购金额计算与租金紧密相关,这些合同条款具有明显的融资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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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234 追问 2025-03-20 13:58

老师,这就是我纠结的点。不知道如何做账务税务处理才能符合会计准则以及税务要求??所以请老师以你的专业指导给我一个合理的处理方式。谢谢您!!!。。您看是以单纯的购销来处理呢???还是做融资性售后回购(回购价低于售价)处理?。如果是售后回购的话,回购价低于售价,那100-25=75万,这个75万我上面看你写的是做到未确认融资收益科目里面来冲减财务费用,这个金额这么大是否合理?还有就是这个75万需要缴增值税不呢?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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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5-03-20 14:03

按融资性售后回购处理更合适。销售设备时: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 80% 款项) 贷:其他应付款 此时不确认收入,因为经济实质并非真正的销售。回购价与售价差额处理: 将75万计入 “未确认融资收益”,在租赁期间内按合理方法分摊冲减财务费用是合理的,因为这体现了融资的成本。 借:银行存款(设备原售价与已收 80% 款项差额) 未确认融资收益 75 万 贷:其他应付款(设备原售价)每期分摊未确认融资收益: 借:财务费用(红字) 贷:未确认融资收益(按分摊金额)回购设备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回购金额 25 万 )税务处理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购,销售方销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但在回购环节,按购入货物处理,如果取得合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企业所得税:融资性售后回购在所得税上,销售时不确认收入,回购价与售价的差额作为融资费用,在回购期间按规定扣除。如果按单纯购销处理,不符合业务实质,面临税务风险,不建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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