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A标段的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中标的单位不能同时中两个标段,我们是涉嫌违规操作了。 建议:审计单位调查核实中标单位在投标和中标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如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被审计单位完善招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文件和中标过程的审查和监督,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是否为虚增收入利润:A公司采购了低价设备1亿元,自己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了测试服务,并以1.1亿元卖给A公司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的设备集成商B公司。在公开招标集成商时规定设备必须从业主A公司采购。B公司中标后,B公司把这1.1亿元还用在A公司投资的项目上。A公司当年收入1.1亿元,利润0.1亿元。 B公司又向A公司收取了自己操作的集成费0.1亿元和管理费利润0.05亿元。最后A公司投资的固定资产价值为1.1+0.1+0.05=1.25亿元。这样的操作合理吗?有点像甲供材料,但是甲供材料不需要B公司购买,只需要提供给B公司。如果B公司自己去买设备,就买不到这么低的价,有可能1.3亿,所以虽然看起来A公司固定资产虚增了0.1亿元,但实际总投资比B公司自己去买要低,这样可以吗?总感觉有点像关联交易虚增收入。AB公司不是关联交易方。
案例:现有A公司为30强上市房企,B公司为本土某城市的开发商。2017年在上行市场行情下,A公司欲从B公司手中收购一块核心区位土地。由于A公司制定的投资标准为净利润率10%,按B公司开出的地价10000元/㎡测算将不足10%。为促成双方合作,经过多次谈判,A公司设计了如下路径:①双方按8000元/㎡合作,以使得A公司测算净利润率达到10%,A、B公司按51%、49%合作开发;②为弥补B公司地价损失,双方拟采取不平等利润分配:10%净利润以内双方按股比分配,净利润超过10%部分双方按A:B=30%:70%分配。考虑此种交易架构的原因:这种设计因可以有效解决A公司满足集团投资标准(10%的利润要求)、B公司弥补地价折损,并且能在前期获得大量现金套现,而在众多并购项目中广泛使用。双方的接受度都较高,利于在商务谈判中达成一致意向。但是有几个问题需要特别考虑:(1)A公司为30强上市房企,公司目标是追求高周转;而B公司为本土小房开,首要目标是追求净利润(项目数量少,卖一个少一个,只能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B公司从方案阶段就深度介入,追求方案的货值最大化,导致A公司标准化的规划方案不可使用,反
案例:现有A公司为30强上市房企,B公司为本土某城市的开发商。2017年在上行市场行情下,A公司欲从B公司手中收购一块核心区位土地。由于A公司制定的投资标准为净利润率10%,按B公司开出的地价10000元/㎡测算将不足10%。为促成双方合作,经过多次谈判,A公司设计了如下路径:①双方按8000元/㎡合作,以使得A公司测算净利润率达到10%,A、B公司按51%、49%合作开发;②为弥补B公司地价损失,双方拟采取不平等利润分配:10%净利润以内双方按股比分配,净利润超过10%部分双方按A:B=30%:70%分配。考虑此种交易架构的原因:这种设计因可以有效解决A公司满足集团投资标准(10%的利润要求)、B公司弥补地价折损,并且能在前期获得大量现金套现,而在众多并购项目中广泛使用。双方的接受度都较高,利于在商务谈判中达成一致意向。但是有几个问题需要特别考虑:(1)A公司为30强上市房企,公司目标是追求高周转;而B公司为本土小房开,首要目标是追求净利润(项目数量少,卖一个少一个,只能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B公司从方案阶段就深度介入,追求方案的货值最大化,导致A公司标准化的规划方案不可使用,反复调规耽误较多工期。(2)因为追求净利润最大化,导致B公司不愿意对外融资,也不愿意承担融资成本,导致项目公司融资工作无法开展。(3)采用利润不平等分配模式,导致B公司(利润多倾斜一方)不愿主动采取一些量价平衡的策略(比如市场下行环境下的降价走量),从而使得项目去化速度慢,资金回收效率较低的情况发生。以上这些,都是A公司公司在这宗收购案例当中实际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该项目的开发,由一个原本优质的项目变为鸡肋项目。那么问题来了,在不改变现有交易思路的情况下,A公司如何优化交易架构,才能解决上述问题,确保项目满足公司的高周转要求?
老师好!总分公司在同省2个地方,且只有总公司有劳务派遣资质,在分公司所属地区参与了A单位的招投标。中标,并开票给A公司及收款。但因为A单位在分公司所属区域实行的是属地化管理,社保公积金需要在分公司所属地区缴纳。所以总公司只能把款项打给分公司,由分公司代替总公司在当地缴纳A单位的社保公积金。如此:总公司开票时确认收入及成本(账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A单位 1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952.3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7.62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款 1000;缴纳社保把社保款打给分公司时:借:其他应付款-社保款 1000 贷:银行存款1000,附件附上委托代付书。分公司收款:借:银行存款1000,贷:其他应付款-代付社保款 1000,实际在当地缴纳时:借:其他应付款-代付社保款 1000 贷:银行存款1000,请问这样操作可以嘛?有无风险?如有如何规范?
为了查处长江堤防隐蔽工程偷工减料问题,审计人员按照工程建设标段,找来施工方案、计划、图纸、发票等进行检查根据发票上的公章找到采石场进行询问,发现有的是假发票。为了证实真实的买石量,审计人员从港监部门的运输记录里查出每天运送石料的船只名称和吨位及运送次数,由此推算出施工单位可能购买的石料的数量,并将这个推算结果与施工单位虚报的工程量进行核对,看是否相符。同时,审计人员还检查了施工单位将买来的石料抛入江中的情况。在查看抛石记录的过程中,审计人员查看了施工单位日志还查看了气象日志。结果发现有的时候气象日志显示的是当天下大雨不适宜进行抛石,而抛石日志则显示在长江抛石,而且经询问其至出现了运输记录和抛石日志记录不相符的情况,这很明显是在这假。请问:1、什么是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的特征有哪些?2、本案例中,注册会计师使用了哪些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老师,账载金额不应该是24年1-12月份计提工资的金额吗?为什么要加25年1月份补计提的2833元,截止目前已发放工资152833元。
想问一下这种怎么做账
老师你好,2024年1_12月份计提工资15万元,2025年1月发放12月份工资,发现少计提2月份工资2833元,在2025年1月份做了补计提,2024年度所得税汇算,职工薪酬调整表格,账载金额,应付金额,税收金额,各填多少,需要调整吗?
郭老师,员工旅游的费用,要申报个税吗
一、上海公司的法人是自然人A,A占股100%; 二、长沙公司,注册资金200万,自然人A是法人,占股1%,上海公司占股99%;(根据注册资金金额,A只需要实缴2万即可); 2024年,A在长沙公司实缴注册资金5.5万,是以A个人名义存入长沙公司银行账上,且备注清楚:投资款,并已在税务局缴纳了印花税; (A在长沙公司超过应实缴注册资金5.5万-2万=3.5万); 请教一下,可否这样处理: 第一种: 让上海公司写个代付款证明,表明:让自然人A,代替上海公司,在长沙公司实缴注册资金3.5万? 第二种: 让上海公司打3.5万到长沙公司,算上海公司实缴长沙公司的注册资金,同时长沙公司退3.5万给自然人A,相当于置换,更正24年自然人A,多实缴了3.5万。但不再缴纳印花税(24年这3.5万实缴注册资金己缴纳印花税) 请问老师,哪种处理方法好? 或者有更好的处理方法?
老师好,我们公司会囤货导致进项大于销项,公司会按照稳定的税负勾选进项发票,按勾选的这部分结转成本,所以实际库存和账务系统里的库存是不一致的,电子税务局里也有很多未勾选的进项,这会产生税务风险?
老师,现金流量表里,最后一行增加额,等于资产负债表里货币资金期末减掉期初吗?
现在小规模企业开票税率还是1吗?不超过多少免税
残保金,小微企业怎么缴纳
老师,你好,我想请问一下,一个人可以担任多个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吗
违规的话,这两个文件的招标要求互相矛盾,说白了,招标代理机构不严谨,这种情况项目都到建设中期了,即使围标串标查出来能怎么办?要不然招标代理公司出个澄清文件?我们是事务所的,得把我们的责任风险先规避在外
您好,招标代理会把责任摊到我们事务所,因为我们是专业的第三方
那这种咋办?
您好,我们就把责任推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推责任
所以得让招标代理机构出个澄清文件,把这个风险规避了,不然到时候被审计单位的北京总部集团查下来问题就大了
您好,是的,我们也有疏忽的地方
我们进场晚,这个才发现
哦哦,那这个情况对我们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