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不能直接开给总公司。 从税务和合同合规性角度来看,根据 “三流一致” 原则,即合同流、资金流和发票流要保持一致。合同是与分公司签订的,业务往来的主体是分公司,理论上发票也应该开具给分公司。 若直接开给总公司,存在一定税务风险,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因为发票开具对象与合同签订主体不相符。 如果对方要求由总公司集中支付并开票给总公司,建议三方(贵公司、分公司、总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总公司代分公司支付款项以及发票开具给总公司的相关事宜,以降低税务风险和潜在纠纷。
老师,A(卖方)是集团总公司,B是A的子公司,A与C签订买卖合同,在B公司(子公司提货),B公司应该开票给谁?能直接开票给C吗?
总公司和对方签的 租赁厂房合同 开票开给总公司 但是分公司给付的款 这样合法合规吗
老师,公司签了一个合同,是跟分公司签的,但对方要求开票开到总公司,对方是集团公司,由总公司集中支付,这样的能直接开给总公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