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乙是相对人,丙是收款人。
请问:甲公司出票给乙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如果,乙公司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根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丧失流通性。如何理解? 在这个例子中,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判定是背书行为无效吗?如果丙公司持票提示付款,假设票据本身无问题,付款人能付款吗?或者说,丙公司能实现票据权力吗? 还
老师,我公司接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又背书转让给别人,票据到期后票据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持票人起诉出票人及所有背书人,我公司的后手是持票人把我们也告了,我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如果被判连带责任赔款后我公司的损失怎么处理呢?
老师您好!请问一下票据的背书转让中有提到“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我想问下:出票人以及背书人在进行背书的时候,记载的“不得转让”。这个是不是条件?如果不是,为什么不是?
甲公司基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签发了一张十万元的银行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向a银行提示承兑,以后将该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时注明不得转让咨样,丙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1.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时都是水,各自什么身份2.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涉及到了哪些票据行为分析,票据行为在案例中是如何体现出来?3.丁公司再向甲公司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请问丁公司是否拥有票据权利?被拒绝付款可以行使什么票据权利?可以向谁行使?
请问老师, 甲公司给乙公司开了一张支票,写了金额并没有写收款人,乙公司可以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在收款人一栏填公司名称,这说明先背书转让再补记的收款人。 那么,支票中规定,授权补记事项:金额和收款人,未补记收款人前不得背书转让。 这两个不是相矛盾了吗?
什么是相对人
可以联系一下我们的实务,比如我们开一张电子银行承兑,银行是不是要我们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例如,A公司要给B公司开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欠B的货款,B公司不想做过路财神,B公司让A公司直接开给B公司的供应商C。B公司就是相对人,票据上的权利大部分也是源自于合同上相对人(合同上的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