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意思背书之前要 补记录收款人信息的 ;没有补之前 是不能直接背书的 ; 2. 支票对收款人的 信息没有要求强制性填写; 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但并不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一张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的背书规则,于是A和B委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C,代为完成背书。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B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这个背书不连续吗,从哪看出来的,老师给详细的说一下
请问:甲公司出票给乙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如果,乙公司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根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丧失流通性。如何理解? 在这个例子中,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判定是背书行为无效吗?如果丙公司持票提示付款,假设票据本身无问题,付款人能付款吗?或者说,丙公司能实现票据权力吗? 还
A公司为偿还债务,给B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C公司,汇票金额人民币500万,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付款日期记载为见票后6个月。B公司收到汇票后,于2015年3月29日背书转让给D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D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2015年4月17日E公司将汇票交付给F公司,F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将汇票交付G公司,G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C公司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被拒绝,G公司遂以ABDCEF公司为被告,以诉讼方式行使追索权。问题:
A公司为偿还债务,给B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C公司,汇票金额人民币500万,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付款日期记载为见票后6个月。B公司收到汇票后,于2015年3月29日背书转让给D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D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2015年4月17日E公司将汇票交付给F公司,F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将汇票交付G公司,G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C公司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被拒绝,G公司遂以ABDCEF公司为被告,以诉讼方式行使追索权。问题:
2017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10万元货物,约定采用支票付款方式,甲公司收货后于3月11日签发一张以其开户行P银行为付款人的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并授权其补记相关事项。3月15日,乙公司为偿还所欠丙公司的劳务费,将支票金额填写为10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但未记载背书日期。3月16日,丙公司将该支票转让给丁公司,3月17日,丁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丁公司于是行使追索权向乙公司提示付款以实现票据权利,乙公司表示拒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签发支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2)结合上述资料,具体说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哪些?(3)甲公司签发支票时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有哪些?(4)该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截止日期是哪天?简要说明理由
1,注销的个体户营业执照怎么能让网上没任何痕迹呢?就跟没办之前一样。 2,注销的税务登记怎么也能让网上没任何痕迹呢?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用分部门内和部门外吗
生产经营有一笔坏账损失需要调增,填写在调增那一栏合适
银行存款日记账一个月写完下面空行另起一页写了下个月,空行的地方怎么办
你好,我公司图书销售是国家规定免增值税的,如果一个季度开票60w,再开其他类型有税点的20w,是需要按照20w交增值税?但是本身我们图书就是免税的,还和有税点的累计占用季度30w免增值税的额度吗?
现有学校食堂期末库存物资100元,私人购买并付款100元现金。记账是贷记库存物资,借记银行存款。现在要将未用完的预收费退还学生,退款记账为:借记预收账款,贷银行存款。但是,这100元的银行存款也在退款范畴内,却又不属于预收账款。请问怎么记分录科目?
将银行存款五万元转入信达证券公司设置的专用存款账户
按季度报资产负债表的企业,一般有月度的资产负债表吗
红冲确认单已确认,但是红冲金额不反应,怎么回事?
我们公司给实习生盖章签第三方协议 但不是真正要她来工作要交税吗
老师,没有写收款人的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吗?
你好; 不能哈; 如果支票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