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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是生产型出口企业。请出口退税款下放后,企业留底怎样调整。谢谢!

2025-01-23 09:3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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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9:39

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款下放后,企业留抵税额一般无需专门做账务调整分录。在增值税核算体系下,“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科目下各明细科目借贷方入账金额汇总计算后,若借方余额为留抵税额,通常不做单独账务处理。 从计算角度看,“免、抵、退” 税办法下,出口退税计算涉及免抵税额和留抵税额关系: 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 ,此时企业有免抵税额,留抵税额被部分或全部消化,余下的留抵税额为 0(全部消化时)或小于退税前的留抵税额(部分消化时) 。 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 0,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 ,此时企业无免抵税额,未退完的进项税额形成下期留抵税额。 出口退税款下放后,企业应关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留抵税额栏次金额,该金额会根据当期出口退税计算结果以及其他增值税业务发生情况自动计算填列,反映企业实际可用于下期抵扣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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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你看你电子税局里的备案就行
2022-03-07
你好,并没有规定一定要是生产型企业的
2021-12-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因此,外贸出口企业转为生产型出口企业,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然后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
2021-07-26
你好,不可以的!就怕税务局给你卡这个时点的
2021-11-16
同学你好 这个大约一个月左右 2.要有自己生产的车间等 是自己生产才行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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