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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要是更改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吗

2025-01-16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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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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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17:29

联系电话要是更改,不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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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具体什么问题?
2023-09-04
你好!两种都可以的
2024-03-25
那个电话可以不用更正的
2023-03-20
你好 是的。 要么就是公司名下的 电话 要么就写法人的 。 企业有邮箱最好的
2021-05-13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确实是有体物,它们具有物质形态,可以触摸和看到。但是,在物权法中,物权的对象主要是有体物,但并不仅限于有体物。有价证券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凭证,其权利的实现并不依赖于证券本身的物质形态,而是依赖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虽然汇票、支票等有价证券是有体物,但在物权法的语境下,它们并不被视为物权法所调整的物。 如果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这种无效是法定的,不需要被代理人主张。即使被代理人没有主张,该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 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和客体的变更。主体的变更是指物权人的变更,即原物权人将物权转让给他人,新的物权人成为物权的主体。而客体的变更是指物权所指向的物的变更,例如物的灭失、毁损等。 在物权转让的情况下,会发生主体变更的情况。因此,主体的变更可以是物权变更的一种形式。但同时,物权变更并不仅限于主体的变更,还包括客体的变更。因此,主体的变更和物权变更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在特定情况下,主体的变更可以构成物权变更的一种形式。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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